房产税的申报时间有没有谁清楚的?清楚的来说一下?哪位能说说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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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0-09 14:54
- 提问者网友:却不属于对方
- 2021-10-08 20:14
房产税的申报时间有没有谁清楚的?清楚的来说一下?哪位能说说看?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神鬼未生
- 2021-10-08 21:14
1、本表适用纳税申报范围:本表主要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临时纳税人、以表代证、报验登记纳税人申报以下税种(非核定征收、非扣缴、非受托代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船舶)、资源税、文化建设事业费。
2、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没有核定的之前,进行纳税申报时,使用本表。实施核定后,要使用定期定额征收报表。
3、纳税人发生新增或减少房产(按原值纳税)、土地的,在规定申报期限申报时,若增加或减少房屋的应纳税所属期间与该纳税人其他存续房屋、土地的应纳税所属期间不同,则应分条申报,各房屋应纳税所属期间据实填写。
4、应税收入(数量)、允许扣除金额(数量)、计税金额(数量)、应税金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补缴税额应按照本表规定的逻辑关系填报。其基本逻辑关系是:应税收入(数量)-允许扣除金额(数量)=计税金额(数量)。
5、正常申报功能内的综合申报表,只能申报一次,如果申报后,发现少报税款,应打开补充申报内的综合申报表,将少报的税款在补充申报内的综合表中申报。。
2、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没有核定的之前,进行纳税申报时,使用本表。实施核定后,要使用定期定额征收报表。
3、纳税人发生新增或减少房产(按原值纳税)、土地的,在规定申报期限申报时,若增加或减少房屋的应纳税所属期间与该纳税人其他存续房屋、土地的应纳税所属期间不同,则应分条申报,各房屋应纳税所属期间据实填写。
4、应税收入(数量)、允许扣除金额(数量)、计税金额(数量)、应税金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补缴税额应按照本表规定的逻辑关系填报。其基本逻辑关系是:应税收入(数量)-允许扣除金额(数量)=计税金额(数量)。
5、正常申报功能内的综合申报表,只能申报一次,如果申报后,发现少报税款,应打开补充申报内的综合申报表,将少报的税款在补充申报内的综合表中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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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胯下狙击手
- 2021-10-08 21:21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申报时间是每年的5月和11月,具体时间是每年的5月20日或11月20日以前。房产税申报时间为:3月份申报上半年的,9月份申报下半年的,3月份申报是截止到31日,9月份申报是截止到30日。请填写申报表,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中心联系办理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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