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执法主体、被害人、侦查主体为同一公安局。
执法人员以第一人称书面陈述后,再加盖所在公安局印章,就不可能是其个人行为。不是个人行为,就不是证人证言。
如此,是否说明该份陈述为单位行为?
如为单位行为,则该陈述不属于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应以被害人作为第一人称陈述。而本案执法人员陈述显然与之不同。则,该陈述属于何种性质?
以上所说当否?
妨害公务罪:执行公务的主体是公安局。执法人员加盖公安局印章的陈述,属于何种性质的证据,具有何种效力
答案:3 悬赏:6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14 18:32
- 提问者网友:城市野鹿
- 2021-03-14 02:21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醉吻情书
- 2021-03-14 03:01
若是加盖印章的书面材料,则为书证,属于客观证据;
若是执法人员口述的有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存在,则属于证人证言,属于言词证据(主观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妨害公务罪的客体决定了本罪名不存在自然人的受害人,故即使该执法人员是被妨害的直接对象,亦非属于被害人陈述。
若是执法人员口述的有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存在,则属于证人证言,属于言词证据(主观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妨害公务罪的客体决定了本罪名不存在自然人的受害人,故即使该执法人员是被妨害的直接对象,亦非属于被害人陈述。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妄饮晩冬酒
- 2021-03-14 03:57
当
- 2楼网友:走死在岁月里
- 2021-03-14 03:19
一. 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活动秩序, 妨害的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
其侵犯的客体是抽象的, 受害人并不特指某一国家机关.
若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受伤,其医药费、营养费和其他伤残的费用是由国家补偿的,并不由公安局来补偿.
二. 在妨害公务罪中, 执法人员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
而公安局盖章只是证明该执法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三.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规定: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三条规定: 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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