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兼并员工是否可以拿到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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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1-24 03:33
- 提问者网友:蔚蓝的太阳
- 2021-01-23 13:11
如果企业被兼并(合并),员工由新单位接收,新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1、如果薪资和工作内容基本变的情况下,员工可以从原企业得到赔偿金么?2、如果员工不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得到赔偿金?3、如果新的薪资或工作内容或其他待遇与原来公司的条件相差悬殊,是否可以得到赔偿金?4、如果新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通过什么途径可以得到赔偿金?综上所述,就是员工如果想得到赔偿金,需要达成什么样的条件,能拿到多少。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低血压的长颈鹿
- 2021-01-23 13:22
你这个问题还是有点意思的第一条,你是不是写错了,应该不变的情况下吧。这样没补偿金。另外要提一点都是经济补偿金,不是经济赔偿金。两个概念不一样第二条,不签劳动合同,应该可以算违反规章支付吧。第三条,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巨大改变,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项达成一致。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如果没提前三十日通知你,还应支付一个月的待通知金。第四条,我个人认为不签是不对的如果是兼并的话应该变更企业名称。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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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長槍戰八方
- 2021-01-23 14:24
1、企业并兼并,那么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如果没有影响到员工的正常工作,那么是没有赔偿的。只有在单位需要和员工变更劳动合同时,单位和员工协商不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变更主要是员工工作地点、工资待遇、工作内容等发生比较大的变化是才需要。
3、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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