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二位,就是二搂说的第二种情况.请大家帮忙. 法院指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对外提供专利检索服务的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成立后,以其自己的名义对外出具检索报告,不再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对外出具检索报告。从职权范围讲,维持还是宣告专利无效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而不是专利检索咨询中心的职权范围,从报告的性质来讲,检索报告不是行政决定,请求人不可对之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请求人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检索报告不是判断专利有效与否的依据,专利检索报告的意义在于提供与专利技术最接近的已有技术资料,从而作为判断专利有效与否的参考。
大家怎么看上面的文字,是不是以它为准呢?
经过国家专利检索不具有专利性后,能不能生产这种产品,以及在产品上写专利号?
答案:4 悬赏:7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4-08 08:23
- 提问者网友:练爱
- 2021-04-07 15:42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野味小生
- 2021-04-07 16:32
可以生产产品,如果专利是别人的,无论有没有效你都不能写专利号(当然别人同意的话除外)。如果是你自己的专利,只要专利还在有效期内就可以在产品上写专利号,不知道你所谓的经过检索后不具有专利性是怎么回事:1.如果在申请审查阶段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检索到对比文件而判断没有专利性,专利被驳回或者视为撤回,那么就说明你根本没有获得过专利权,当然不能把号码当成专利号写在产品上;2.如果是实用新型授权后,你请求作出的评价报告里说没有专利性,那么这种情况还真不好说,评价报告并不造成该实用新型无效,专利权仍然存在,应该可以继续标注专利号,但是这个又有些不合理,专利权人明知自己专利没有专利性还标注专利产品,后续会产生什么问题就不确定了。
如你所述:检索报告不是判断专利有效与否的依据,专利检索报告的意义在于提供与专利技术最接近的已有技术资料,从而作为判断专利有效与否的参考。那么我认为专利权既然没有被无效掉,那么你还是有权利标明专利号的,后续出现问题几率不是特别大,而且后果不会很严重,个人认为你还是可以继续标注。
如你所述:检索报告不是判断专利有效与否的依据,专利检索报告的意义在于提供与专利技术最接近的已有技术资料,从而作为判断专利有效与否的参考。那么我认为专利权既然没有被无效掉,那么你还是有权利标明专利号的,后续出现问题几率不是特别大,而且后果不会很严重,个人认为你还是可以继续标注。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酒者煙囻
- 2021-04-07 18:36
您好:
首先确定您的号码是专利申请号,专利公告号还是专利公布号,之后打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栏目,将您的号码填入相关栏里,点击“检索”就可以了。
希望答案对您有帮助
- 2楼网友:轮獄道
- 2021-04-07 17:14
可以写上去,但是如果遇到“专业打假”的人,你被告到法院后,有欺诈嫌疑
不具有专利性的专利申请,完全等同于废纸
你标注在产品上,其用意是很明显的,企图以专利号吸引消费者,这是很明显的故意欺诈行为,属于虚假广告,如果没有特殊后果的,通常这种行为不会受到严重处罚,但会被勒令更换包装,以及一笔约3千元-5万的行政处罚。
如果是特殊类商品,如保健品,健身用品,药品,玩具,医疗器械,防盗门,保险柜等,因为不存在的专利,而导致用户的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失,这就变成了诈骗罪
请三思
- 3楼网友:荒野風
- 2021-04-07 16:39
首先国家局的检索结果又两种情况:1、该技术已经有专利申请,且还在有效期;2、该技术已经申请专利,但是已经过了有效期;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那么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既侵犯专利权。但是根据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邮政局证明其实施专利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的,不构成侵权,也就是说你可以申请对引证专利的无效诉讼。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那么你是可以使用该技术的,但是既然没有获得权力就不能标注是“专利产品”。
针对上诉问题 建议对该技术进行改进同时对这种改进的技术进行保护,那么专利权利是以其权力要求的内容作为保护的范围,所以在撰写专利的时候,权力要求的撰写就至关重要了,找个好的事务所是有必要的。
上述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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