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款拖欠的答辩状应该如何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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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5-11 04:18
- 提问者网友:浩歌待明月
- 2021-05-10 06:32
关于工程款拖欠的答辩状应该如何写?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雾月
- 2021-05-10 07:17
写答辩状时,要针对原告诉状的主要内容进行答辩。以下是份范例,供参考。答辩状答辩人:xxx答辩人现就18位原告诉答辩人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提出以下三点答辩意见:一、答辩人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起诉答辩人偿还工资款没有法律根据和事实依据。答辩人也不应作为本案被告,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被告主体不合格,应直接驳回原告的起诉。作为项目经理,雇佣工人干活这样的小事是不会亲自参与的,答辩人也不可能亲自雇人,亲自与民工谈价钱,亲自支付工资,这样琐碎的事,承包给一个包工头就可以了,由他具体负责雇人,具体负责发放工资,工作效率会更高,而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大部分也是按此种模式操作的,所以,答辩人与原告之间根本不存在雇佣关系,双方之间既不存在书面雇佣合同,也不存在关于雇佣的口头协议,何谈雇佣关系?况且答辩人连这些原告都不认识,怎么能与原告形成雇佣合同关系呢?事实上,真正雇佣原告干活的是林峰,林峰的法律地位,并不是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钟庆伟的工作人员”,如果是工作人员的话,那么答辩人得给林峰开工资,也得与林峰签订劳动合同,可事实上,答辩人与林峰之间并没有劳动合同存在,也没给林峰开过一分钱工资,而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价格支付其施工承包费,也就是说,林峰的法律地位与答辩人是平等的合同主体关系,而不是员工与老板的关系,因此,原告在诉状中称是经答辩人的工作人员林峰介绍到工地干活,既混淆了法律关系,也与事实严重不符。答辩人之所以这么说,是有证据支持的,在答辩人与林峰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对于乙方,也就是林峰的责任,明确规定:乙方负责组织各工种作业人员,如因人员不足而影响工期质量由乙方负责。可见,具体负责招工的,不是答辩人钟庆伟,而是林峰,答辩人非但不负责招工,相反,林峰如果招工不足,影响工期,还应向答辩人钟庆伟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真像原告在诉状中所说的那样,林峰只是介绍人,答辩人是真正的雇主的话,那么人员不足影响工期的违约责任就应该由答辩人钟庆伟自己承担了,林峰还谈什么违约责任呢?因此,真正雇佣原告的是施工承包人林峰,而不是答辩人钟庆伟,答辩人与各位原告并不存在雇佣合同关系。本案被告诉的主体错误,张三违约了,原告却告李四,如果不是法律知识欠缺,那么就是原告在滥用自己的诉讼权利。因此,法院应直接驳回原告起诉。二、答辩人已经将全部人工费支付给了施工承包人林峰,不但一分钱不欠,相反还多支付了2万多元。作为项目经理,答辩人很同情各位原告,但是林峰是否足额将工资发放给原告,答辩人是不得而知的,也无权过问,人是林峰找的,工资的支付办法和结算也是林峰一个人掌握,林峰是否存在私吞人工费的情况,只能由原告自己去找林峰解决,而不应该隔着林峰起诉答辩人,答辩人也是受害方,将在庭后另案起诉林峰返还2万元多支付的人工费。政府和法院对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一直比较重视,但同情归同情,落实到雇佣合同关系上来,还是应该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办事。三、即便答辩人真的是雇佣合同的主体,真的拖欠了原告的工资,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也不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而应该走劳动争议仲裁。 在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具体到本案中,答辩人与原告之间既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具备用工的主体资格。真正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是恒基建筑公司,如果原告主张工资权利,也可以找真正的用人单位恒基公司解决,协商不成......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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