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长沙一个物业公司做保安, 8月24日晚8时, 我们员工和领导有几个人说晚上搞一些夜宵 ,当时有做饭阿姨和公司里面的一个队长和一个主任 ,另有一个经理 《当时他不在》另外有几个保安员工, 在公司厨房我们几个员工和做饭阿姨共出了钱在外买了菜由做饭阿姨加工,由于做饭阿姨失误引起不当,发生了火灾,因抢救急时,火很快扑灭 但 烧坏了公司的一个抽油烟机,现在这台抽油烟机要我们员工和队长和主任分别承担责任,说要我们赔偿一个新的,新的抽油烟机1000元钱RMB的样子,在我发工资的时候让我们平摊,扣了我们每人200元钱,说是赔偿,这个抽油烟机该员工我们赔吗?
要是不该我们赔偿,我们又到哪里去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