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企业职工退休后现每月工资发放表
答案:2 悬赏:6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08 19:24
- 提问者网友:寂寞撕碎了回忆
- 2021-03-07 19:59
企业职工从92年4月起至200俯工碘继鄢荒碉维冬哩6年止,按市平工资缴纳养老金在2008年以到法定退休年龄[60],现每月能领多少退休费。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你哪知我潦倒为你
- 2021-03-07 20:22
关于发布重庆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永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发布重庆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区级有关部门、区属各企业单位:
现将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7]275号)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渝劳社办发〔2007〕275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发布重庆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经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
一、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每月为680元。
二、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长寿区、江律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双桥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每月为560元。
三、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关于发布重庆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永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发布重庆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区级有关部门、区属各企业单位:
现将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7]275号)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渝劳社办发〔2007〕275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发布重庆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经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
一、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每月为680元。
二、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长寿区、江律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双桥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每月为560元。
三、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每月为520元。
四、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每月为680元。
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的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停止执行。
参考资料:关于发布重庆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永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发布重庆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区级有关部门、区属各企业单位:
现将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7]275号)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渝劳社办发〔2007〕275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发布重庆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经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
一、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每月为680元。
二、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长寿区、江律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双桥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每月为560元。
三、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关于发布重庆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永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发布重庆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区级有关部门、区属各企业单位:
现将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7]275号)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渝劳社办发〔2007〕275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发布重庆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经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
一、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每月为680元。
二、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长寿区、江律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双桥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每月为560元。
三、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每月为520元。
四、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每月为680元。
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的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停止执行。
参考资料:关于发布重庆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几近狂妄
- 2021-03-07 20:40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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