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跟公司签了一份合同,时间为3年。但是合同内容有些问题,1、那份合同上显示的企业法人在我签订合同时已过世;2、单方面辞职需要提前3个月进行交接;3、乙方在职期间的试用期培养费视为培训费,乙方辞职需要向甲方支付200-2000的培训费;4、乙方单方面违约,需要向公司赔偿培训费、还有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我想问下这份合同是否有效?合同里面的这几项条款是否违法?望专业人士给予解答,万分感谢!
我前几日向公司提出辞职,递出辞职报告表明一个月之后走人。公司拒接我的辞职报告,并且说不同意,要辞职必须干满3个月,否则赔偿违约金。并且说了很多难听的话(我对其进行了录音)。公司的工资是28号发上个月的工资,而且是现金的方式,今天已是29号,上个月的工资还未发(拖欠工资是否可以随时解约?)
请问我目前情况下,可以随时走人还是需要一个月之后?
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可以随时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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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11 02:30
- 提问者网友:你给我的爱
- 2021-02-10 21:47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拜訪者
- 2021-02-10 21:58
劳动合同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无效事由即为有效。劳动合同的解除需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按照解除的时间分为:即时解除、预告解除;按照解除的方式分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协商一致解除、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涉嫌违法解除,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前置规则”,如果产生纠纷,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78988e69d8331333337616563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的解除按照解除的时间分为:即时解除、预告解除;按照解除的方式分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协商一致解除、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涉嫌违法解除,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前置规则”,如果产生纠纷,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78988e69d8331333337616563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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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春色三分
- 2021-02-11 02:07
你的问题好多哦!我慢慢说:1、原法定代表人去世后,copy应该在三十日内到工商部门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但是这个与你没有关系。 2、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个月是无效的2113。3、试用期的培养费与培训费无关,无效。4乙方单方面违约,赔偿培训费,赔偿给公5261司造成损失,这个得看具体情况,如果你是法律规定的违约,公司确实给你培训了,而且由于你的违约给公司造成损失了,那么这一条就是4102有效的。其他的情况是无效的。 还有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所以没有及时支付你工资你可以解约。你递1653交辞职申请30天后可以走人。
- 2楼网友:西岸风
- 2021-02-11 00:54
除《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和三十九条的规定外,不能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需要符合一定的实体要件或者程序要件,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非常的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3楼网友:神的生死簿
- 2021-02-11 00:25
全部不合理,自申请满一个月就可以走人了,注意搜集资料,只要给钱就可以了,如果发生纠纷就去劳动局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都是不收费的
你现在可以走人了
1、你是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看看合同上有没有盖章,如果有公司的章就有效了。如果没有单位的章,则需要看看单位现在的法定代表人是不是已经去世的那个人,有没有变更,如果是,则是有效地。
2、劳动者有辞职的权利,试用期口头提前三天就可以了,正式工则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离职。可见合同上此条违法,应按一个月的时间执行。
3、试用期不是培训,两个概念不一样,至于培训费需要单位举证,单位需要证明为员工作出了培训并花费了费用。这一点约定是很不合理的(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很明了的)
4、员工有辞职的权利,如果单位真给员工培训了,则员工离职需要按照实际情况作出一点赔偿,但不需要承担其他的什么违约责任,可见此条不合理
5、合同只要单位与你签字盖章则有效,请根据我分析的第一条进行判断。以上几条均不合理,不合理的地方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6、单位没有及时支付你工资,你可以走人的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4楼网友:患得患失的劫
- 2021-02-10 23:54
劳动合同有法力效力,他不可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合同继续履行的,原合同约定违约金的,现在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除企业zhidao出资培训及保密协议可以约定违约金外,均不得约定违约金,约定了无效。
按《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内可提前3日提出解约,不要承担什么责任;试用期过了,可提前30日提出解约,也不要承担什么责任。版但之前签了三方协议,规定了违约金,可能要按三方协议承担违约责任,除非该约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或该约定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依法权可以申请撤销。
- 5楼网友:冷風如刀
- 2021-02-10 23:21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这份合同还是有效的。但是“乙方在职期间的试用期培养费视为培训费,乙方辞职需要向甲方支付200-2000的培训费”,公司说你在试用期进行的培训就是这么多钱了,让他提供发票,没发票,他说10w都没用。
3、你之前已经提前一个月通知了对方,现在可以随时走人,但这些证据你都要保留,不然他死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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