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我干私活为由,口头通知我被开除了。第二天我去公司进行交涉,讨要说法“我干什么私活了”,公司指不出来,公司提出和解补偿几天工资,没有同意,我让公司给开出“开除通知书”,公司拒绝。 (第二天整个过程都进行了录音)
仲裁时
仲裁时,公司没有提及我干私活一事,而是伪造了一些证据说我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病假不提供病假单按旷工处理等,规章制度都是修改过的当时没有看出来),仲裁认定我旷工,输了。对我提供的录音没有采纳。
我的录音中“记录了当时开除原因,录音中没有任何其它罪名”。
我从未干过私活。
问题:1、仲裁审理是否有误?
2、我向律师咨询,律师说:“问题还在企业规章制度上”,我很不解,企业开除员工,可以随便找个理由,把他告了,就用其它理由。这样合理吗?
3、我要继续打下去,因该怎么办,跟企业打企业规章制度方面,企业可以随时伪造证据,我又没有任何有利的证明,他是伪造的。
本人认为
1、公司未向员工出示《 开除通知书 》,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行为上是违法的。
2、仲裁应以 ”干私活“ 进行审理此案。(仲裁有受贿的可能性)
3、继续打下去,我以录音为证开除理由是干私活,没有其它。公司是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伪造的证据, 法院应以“干私活”进行审理。
这样是不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