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遗产继承问题
- 提问者网友:自食苦果
- 2021-07-29 14:15
补充:奶奶的现有子女:大爷(去世,有子女)大姑(去世,有子女),二大爷,二姑,三姑,父亲,老姑
请问他们主张权利是否过了时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野慌
- 2021-07-29 15:36
你好,根据《物权法》,自你奶奶去世时起,该房屋的所有权便自动归你爷爷奶奶的子女们共同所有(大爷(去世,有子女)大姑(去世,有子女),二大爷,二姑,三姑,你父亲,老姑),无需变更登记。
在你奶奶去世后,继承该房屋的继承人们,没有选择分割财产是允许的。
但2009年旧房拆迁后,获得的新房名字变更成了你的父亲,房屋的权属以登记为准,登记成你父亲的,便是你父亲的了,也从新房产证发放之日起,其他继承人也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了侵害,应当从新房产证发放之日起算时效,时效为两年。
《物权法》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继承法》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 1楼网友:孤老序
- 2021-07-29 16:43
对你上述情况回答如下1。你爷爷是1973年去世。首先假如你爷爷去世的时候你爷爷的父亲或者母亲还在的话,那么你的太爷爷太奶奶还有继承的权利。由此在往下你爷爷的兄弟姐妹还有权利继承。如果你爷爷的兄弟姐妹也去世的话,那么他们的子女还有继承的权利。凭本人的专业知识估计1973年此房应该还是公房。房改应该是90年代才开始的。而你的爷爷在1973年去世假如你奶奶在你爷爷去世一直未婚的话那此房产权为名下子女共同继承,你二大爷已经去世而名下无配偶子女。所以对此房不发生利害关系。而此房已经转为你爸爸名下按法律你姑姑和二大爷无权分割。除非你姑姑和二大爷有证据证明你奶奶去世前他们有出钱赡养。以及你奶奶去世后出钱办理后事,以及你奶奶看病他们出过钱。但这都要你二大爷和你的姑姑自己举证经法院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