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欠我二十三万元,他的房子与别人签订了买卖合同法院会强制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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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13 02:50
- 提问者网友:心如荒岛囚我终老
- 2021-02-12 12:13
被告欠我二十三万元,他的房子与别人签订了买卖合同法院会强制执行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鸠书
- 2021-02-12 12:19
可以先采取查封措施,视情况再执行。如果只签订合同,尚未支付或者支付部分房款的,法院可以要求买主将房款或余款直接交付到法院;如果签订了合同,也支付了全部房款,看买主是否善意,是否有过错,有恶意串通或者其他过错的,法院应认定其买卖无效,继续执行其房子,买主善意不知情,无过错的情况下,法院应解除查封措施,不得执行该房子,可以继续追查被执行人卖房所得房款去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第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第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想偏头吻你
- 2021-02-12 15:34
房子是否过户
申请保全
房子的价款
- 2楼网友:廢物販賣機
- 2021-02-12 15:17
你可以申请财产保全,需提供担保
- 3楼网友:举杯邀酒敬孤独
- 2021-02-12 13:48
您好,如果房屋买受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满足条件的话,不排除法院同意强制执行的申请。但是建议您尽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者立刻起诉被告,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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