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住房公积金退税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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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1-28 09:45
- 提问者网友:绫月
- 2021-01-27 11:42
转住房公积金退税怎么计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神鬼未生
- 2021-01-27 13:17
一、纳税人由于某种原因,误缴了房产税,或由于计算错误等原因多缴了房产税,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办理退税手续,将已缴纳的税款予以退还。其计算方法是:
(一)退还误缴的税额=已纳的误缴税款
(二)退还多缴部分的税款=已纳的税款-重新核实后的应纳税款
二、纳税人由于某种原因漏报漏缴了房产税,应依照规定办理补税手续。将应补的税款及时缴入国库。其计算方法是:
应补税额=漏报固定资产(房产)账面原值×(1-减除比例)×适用税率
如果由于计算错误等原因,少缴了部分税款,应将少缴部分补缴入库。其计算公式是:
应补缴的部分税额=固定资产(房产)账面原值×(1-减除比例)×适用税率-已纳税额
三、具体退税手续办理如下:
1、凡签定了购房合同,分期支付房款的,应要求房产商分期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以确定购房日期(二手房应由税务机关开具)。
2、凭购房合同和首期房款发票,到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开具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缴款书,并妥善保存原件和复印件,待取得产权证后办理登记。产权证若抵押在银行,请去银行开具有关证明,并提供在发证日期页和共有人页加盖红公章的产证复印件。
3、必须在产权证发证日期后的六个月办理登记(期间遇四月份退税则顺延一个月),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4、办理登记需带以下资料:*购房合同(所有签定过的预售合同、出售合同)*购房发票(包括原有收据、解款单的复印件由房产商加盖公章)*产权证原件(或贷款银行的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抵押合同(有贷款者提供)*身份证(产权证多人应同时提供)*委托书(产权人二人以上提供)*以上资料一套正本,一套复印件。
5、抵扣金额按房款符合退税规定的部分计算,贷款利息在2003年5月31日以后予以抵扣。
(一)退还误缴的税额=已纳的误缴税款
(二)退还多缴部分的税款=已纳的税款-重新核实后的应纳税款
二、纳税人由于某种原因漏报漏缴了房产税,应依照规定办理补税手续。将应补的税款及时缴入国库。其计算方法是:
应补税额=漏报固定资产(房产)账面原值×(1-减除比例)×适用税率
如果由于计算错误等原因,少缴了部分税款,应将少缴部分补缴入库。其计算公式是:
应补缴的部分税额=固定资产(房产)账面原值×(1-减除比例)×适用税率-已纳税额
三、具体退税手续办理如下:
1、凡签定了购房合同,分期支付房款的,应要求房产商分期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以确定购房日期(二手房应由税务机关开具)。
2、凭购房合同和首期房款发票,到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开具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缴款书,并妥善保存原件和复印件,待取得产权证后办理登记。产权证若抵押在银行,请去银行开具有关证明,并提供在发证日期页和共有人页加盖红公章的产证复印件。
3、必须在产权证发证日期后的六个月办理登记(期间遇四月份退税则顺延一个月),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4、办理登记需带以下资料:*购房合同(所有签定过的预售合同、出售合同)*购房发票(包括原有收据、解款单的复印件由房产商加盖公章)*产权证原件(或贷款银行的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抵押合同(有贷款者提供)*身份证(产权证多人应同时提供)*委托书(产权人二人以上提供)*以上资料一套正本,一套复印件。
5、抵扣金额按房款符合退税规定的部分计算,贷款利息在2003年5月31日以后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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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平生事
- 2021-01-27 14:32
您好,退税申报时间:符合条件的产权人向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所在的区财政局申报办理。无论所购住房在主城何区,产权人应在每一个补助年度到期后的3个月内起,申报办理该补助年度的财政补助。财政补助采取按年计算,即,从产权人购买住房并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连续12个月止为一个补助年度,以后的补助年度以此连续类推。暂未取得产权证的,也应按办理程序在3个月内及时申报。超期补助年度不再受理,未超期年度仍可按时申报。
补助额度:财政补助额度的计算。在补助年度内,以产权人在重庆市主城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基础,高于同期为所购住房支付按揭本息的,按支付的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总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30%。
如果两个(或以上)产权人都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均可以纳入计算补助的范围。当两个(或以上)产权人在不同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由两个(或以上)产权人分别向各自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在区的区财政局申报。在补助年度内,如两个(或以上)产权人的个人所得税40%部分合计超过申报补助住房支付按揭时,区财政可按纳税多少的顺序办理。同时,每个产权人在申报时应将其他产权人的申报资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以便有关区财政局了解该套住房完整的申报情况。
申报资料:
产权人需要提供的申报资料如下:
(1)产权人的书面申请表。
(2)购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出具的首次(含改善型)购房证明。
(3)身份证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住房产权证复印件。
(5)产权人与银行的购房按揭合同(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按揭银行认定的按揭本息支付证明。(按揭银行)
(7)区地方税务局认定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8)产权人本人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
不尽之处,您还可以向您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在区的财政局详细咨询或登录重庆市财政局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下“办事流程”进行查询。
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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