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某公司甲与某外商乙于7月10日按CIF条件签订了一份由甲向乙出口总值为150000新加坡元的贸易合同。合同规定8月份装船。7月28日,中国银行通知甲,收到乙通过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经审核,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相符。甲于装船前又收到乙通过银行转递的信用证修改书,其中要求甲于8月15日以前装运。由于甲已预订了8月25日开航的班轮,临时变动手续较繁杂,甲对修改书未予置理,而按原证规定发货并交单议付,议付行又将全套单据寄交开证行。但是,开证行以装运期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试析:开证行有否理由拒付?
国际贸易与实务2
答案:1 悬赏:6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5-17 00:25
- 提问者网友:你挡着我发光了
- 2021-05-16 12:53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思契十里
- 2021-05-16 13:15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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