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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北湖2016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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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北湖2016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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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法国恢复规划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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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天桥区北湖片区开发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北湖片区开发项目是滨河新区开发建设的重点区域之一,将成为北部城区的城市副中心,重点规划建设成以休闲旅游和文化传播为特色,集商务办公、商业休闲、文化传媒、居住生活为一体的都市活力中心。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天桥区政府决定实施本项目。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天桥区人民政府拟决定对该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本项目是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依据为: 1、《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 2、《<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13〕20号); 3、《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办法》(济城执发[2012]5号); 4、《关于做好被拆迁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济建发[2011]1号) 5、关于印发《北湖片区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处理细则》的通知(天城执发[2015]3号) 二、房屋征收目的 北湖片区开发项目东至七一路、西至生产路、南至北园大街、北至滨河南路。项目范围内基础设施落后、配套设施不完善及区域脏乱差现象,影响了该地区居民的生活质量,为提高北湖改造项目及周边群众的生活居住水平,同时加快该区域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天桥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三、房屋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和附属物 (一)房屋征收范围 根据济南市规划局《关于济南滨河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将北湖片区核心区、安置区及北湖公园规划条件合并的函>的复函》(济规直二管函【2015】39号),确定的征收范围东至七一路、西至生产路、南至北园大街、北至滨河南路,其中包括柳云小区12-19号楼、边庄小区9号楼、18号-21号楼、24号-27号、水园小区40、41、46、47、48、49号楼、水屯路62、64、66、68、70、72号楼、阳光小区1-9号楼、阳光小区11-18号楼 、芙蓉小区17、18、23、24号楼等。 (二)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情况 根据摸底调查情况,该征收项目涉及7个村居(沃家、黄桥、杨庄、白鹤、水屯、柳云、边庄)和阳光小区的5094户住宅,建筑面积约39.2万平方米;附属房屋建筑面积约3.06万平方米;非住宅19宗,建筑面积8.69万平方米。 四、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征收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济南市天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项目实施单位:济南滨河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天桥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征收评估机构: 山东中旭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舜华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弘裕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山东广和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济南中正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光大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广泰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山东华润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中安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山东正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山东众合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山东三鑫房地产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五、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一)征收私有住宅的补偿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房屋,其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被征收人超出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房屋,其超出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其对应的公用分摊面积的价款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计算,由被征收人承担。 (二)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按下列方式予以补偿 1、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可以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房改。房改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2、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但未申请房改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其货币补偿金额为该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90%,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10%;被征收房屋为楼房的,其货币补偿金额为该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85%,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15%。 选择房屋安置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结清其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产权归承租人所有。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房改购房资格。 3、公有房屋承租人不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 (三)征收非住宅的补偿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确定的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可以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价款。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土地收储的,可以在本公告公示后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收到申请后3日内转交市土地收储机构。市土地收储机构同意收储的,按《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市政府令第249号)执行;土地收储机构不同意收购或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不能签订收购合同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执行。 (四)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按下列方式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双方协议予以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且符合产权调换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进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产权调换后的房屋由原承租人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后继续承租。 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且不符合产权调换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予以货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货币补偿分配方案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达成的协议予以补偿,达不成协议的,暂时按照原有的规定处理。 六、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及有关事项 (一)方案公布作为征收决定公告的附件和征收决定一并公布。 (二)有关事项: 1、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将被征收房屋面积、附属设施及附属物、户口、年龄进一步进行核对,对年龄、面积有异议的,核对后确实有误的,予以纠正。 2、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待有关事项公示期满即可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3、被征收人或符合房改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房屋安置)补偿方式并及时签订协议。 (1)选择货币补偿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7日起,可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签约截止日期2016年5月31日。 (2)选择产权调换的:自选房结束次日起,可签订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协议,签约截止日期2016年5月31日。 七、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的补偿方案 (一)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实行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安置的,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内的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超出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应面积的价款,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承担。 实行异地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补偿价值安置相当的房屋。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存在差价的,应当结清房屋差价款。结清差价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所有。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范围内(或征收范围外)另有住房,合并计算其面积仍不到46平方米的,选择房屋安置时,合并计算后的面积与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间的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选择货币补偿时,按照建筑面积46平方米货币补偿金额减去征收范围外房屋的市场价值计算补偿金额。 (二)享受住宅最低套型面积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认定,由天桥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房改资格和最低套型保障资格认定工作组按照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有关规定予以确认,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八、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理 对被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天桥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出具认定结论,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认定为非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 根据济南市规划局《关于济南滨河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将北湖片区核心区、安置区及北湖公园规划条件合并的函〉的复函》(济规直二管函[2015]39号),安置区分为北湖核心区东侧片区、北湖核心区西侧片区、北湖核心区南侧地块三个片区。根据济南市规划局对于北湖片区安置地块总平面及户型方案的《建设项目规划咨询意见函》安置户型共计15种(安置户型图详见现场公示)。 十、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预评估价格及各项费用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预评估价格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预评估价格由该项目征收评估机构进行公示。 (二)搬迁费等费用标准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以及其它费用: (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2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8元;总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待建或在建房屋,被征收人需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2)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3)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150元。 (三)奖励及补助标准 1、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每户按期搬迁奖励费1万元,2016年5月21日前(含2016年5月21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每户提前搬迁奖励费2万元,2016年5月21日后(不含2016年5月21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每拖后1天的扣减提前搬迁奖励费2000元);逾期签约的不予奖励。 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不再发放搬迁奖励费。 2、征收非住宅房屋,每户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5%计算,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逾期签约不予奖励。 3、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给予奖励;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奖励。 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对不能满足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补偿方式,不具备回迁安置条件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给予奖励;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对能够满足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补偿方式,具备回迁安置条件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奖励。 4、补助: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范围和标准选择房屋的公用分摊面积予以免交差价款。房屋征收部门对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予以免交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内的差价款。 (四)附属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按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根据附属物的结构、建筑标准、成新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详见附件:1、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2、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3、征收树木补偿标准)。 (五)房屋装修补偿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部分的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根据装修档次和成新评估确定,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决定发布后,可向评估机构申请装修部分的评估;自行拆除的,不予评估和补偿。 十一、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一)搬迁过渡方式: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寻找过渡用房。 (二)过渡期限:选择产权调换的,拟定36个月,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被征收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支付。 十二、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需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交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以便下一步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要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设施、煤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以保证公共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安全事故发生,如因被征收人及其亲属擅自毁坏,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由实际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享受最低套型面积保障的被征收人,如果隐瞒相关房产信息,违规取得最低套型面积补偿资格的,所签协议视为作废,应重新签订。同时欢迎广大群众举报,如举报人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对举报人奖励2000元(每户仅限奖励一人次)。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参加房屋征收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有关奖励费的执行因特殊情况特殊研究。 本方案未尽事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解决处理。 附件: 1、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2、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 3、征收树木补偿标准 4、安置房房源位置及户型图(详见现场公示) 2015年7月20日 附件: 1、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2、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 3、征收树木补偿标准 4、安置房房源位置及户型图(详见现场公示) 2015年7月20日 附件:1.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项目名称 单位 单价(元) 项目名称 单位 单价(元) 一砖院墙 ㎡ 50-80 燃气炉 个 300-500 条砖院墙 ㎡ 70-100 太阳能热水器 个 500-800 砖石(乱石)院墙 ㎡ 50-100 电热水器 个 200-300 砖铺或水泥地面硬化 ㎡ 30-70 电表 个 200-300 防盗网 个 60-100 院内电灯 个 10-30 栅栏式防盗门 个 300-500 水表井(外表) 座 200-300 实体和复合式防盗门 个 800-1000 分户水套表 块 50-70 塑钢、铝合金窗 ㎡ 100-150 水管 m 8-10 营业房卷帘门 ㎡ 150-200 水嘴 个 10-25 玻璃钢防雨罩 ㎡ 50-80 水池 ㎡ 50-80 雨搭 ㎡ 30-50 洗手盆 个 60-80 铸铁暖气片 组 80-150 蹲便器 套 80-100 钢质暖气片 组 300-600 坐便器 套 200-350 使用说明:1.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偿。2.被征收房屋装修部分评估中包含的项目不再另行补偿。3.未列明的其他房屋附属物以及被征收人对参照以上房屋附属物作价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 2、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 名称 单位 补助费(元) 固定电话 有线电视 宽带网(住宅) 宽带网(非住宅) 空 调 太阳能热水器 部 户 端口 端口 台 台 120 250 180 380 200 300 3、征收树木补偿标准 胸 径 单 位 补偿费(元) 5厘米以下 6-10厘米 11-15厘米 16-20厘米 21-25厘米 26-30厘米 31-40厘米 40厘米以上 棵 棵 棵 棵 棵 棵 棵 棵 10-20 21-40 41-60 61-100 101-200 201-300 301-400 401-500 4、安置房房源户型图(现场公示) 401-500 4、安置房房源户型图(现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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