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说在小区在前段时间!
小区物业私自将小区车位出售!
停车将按照每月多少钱来收取!
但是小区大概有800多户!
车位不到150
现物业将每个停车位前安装车位锁!
这一举动没有经过业主的同意!
他们私自做出的决定!
但是小区一直没有业主委员会!
在去年512地震!
物业申报小区房屋受损
获得一笔维修资金!
但是我们业主没见得物业帮我们维修房屋!
在今年的2月物业打出公告叫我们业主交房屋维修费用!
请问大家小区的公告用地是有我们业主来管理还是有物业来管理!
补充点!现小区的一休闲会所又小区物业作为了自己办公室!
请问关于这个问题有没有相关的法律可以解决!
自己对法律知识不怎么了解!
请大家帮帮忙!
补充点:这个停车收取来的钱,物业应该怎样来开支呢?还是每月向我们弄出一张公示来说下这个月收入多少钱!
首先回答你第一个问题:你翻翻看你跟开发商签的有关协议,哪里是属于开发商?哪里是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拥有的,根据你所说的停车费,那是物业收的场地使用费,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对于在小区共有道路上停放汽车,并收取相关费用的现象,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这就意味着,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业主委员会可以跟物业公司签协议,所收的费用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纳入公共维修基金中!
第二个问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区的休闲会所呢,就看它的权属问题了,一般来说是属于开发商的,因为这些开发商并没有出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