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山论剑的现实意义,了解我国农村财产与继承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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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28 23:03
- 提问者网友:凉末
- 2021-04-28 07:31
华山论剑的现实意义,了解我国农村财产与继承的意义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鱼忧
- 2021-04-28 08:57
【农村房产继承】浅析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民间法运用
目前学界关注民间法到了十分热火和强劲的地步。然而,系统、全面地对民间法进行阐述和分析,真正写出有历史的厚度、有理论的高度和有法律实证分析通俗度的专著还并不多见。本文借鉴和采用法律社会学和法律人类学的一些观点和方法,在全面掌握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强调对历史的尊重,强调理论与现实的结合,强调传统与现代的打通,强调突出问题意识和学术创新,强调回到中国特定的历史语境中,着力对民间法在乡土社会中的价值与地位,运作与实践提出一些核心的、重点的问题来进行思考。
一、研究民间法的意义和方法
在西方法社会学和法人类学看来,法既是一种抽象逻辑,但更是一种社会经验。法的根本价值不在于它的概念体系,而在于它的实际社会运作。在他们看来,“法有许多的面”,国家并不是法律存在的必要条件,除了国家法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非国家法,任何社会的法律制度都是多元的、而不是一元的。显然。“民间法的法的内涵是与社会学法学和人类学法学的法观念相一致的,或者说,正是这些法学理论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视法为国家的专利这种比较僵硬的法观念的批判和突破才使民间法概念的诞生成为可能。”1
从历史的视角看,在中国的历史语境里,特别是在传统的乡土社里,中国人的行为更多的是被地限定在人情、礼俗、宗法、习惯等规范秩序内,甚至内化为乡民内心深处,成为比国家法还管用的无形的指令模式2民众对国家法之外的所谓习惯、民俗、伦理、道德等民间法更感兴趣。从现实情况看,国家在推行法治的进程中,虽然我们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进行了声势浩大的执法行动以及大张旗鼓的普法宣传,但这些努力似乎并没有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全改变人们的价值偏好。在现实社会中,许多人依然偏好“民间法”来解决问题,特别是由于国家法自身的缺陷和供给不足、路径不畅、成本太大、预期不明等客观因素,人们总是感叹国家法律很不起作用,“很多制定出的法律只是看上去漂亮的‘间架性结构”。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学者敏锐地指出“长期以来的法学研究,以国家权力为核心,以官方法典为依据,但却忽视了中国社会存在的多层次的习惯法规和多元的权力体系,一句话,人们专注于‘官方的’,轻视了‘民间的’。这是一件令人遗憾的事情。”3苏力先生也提出“在中国的法治追求中,也许最重要的并不是复制西方的法律制度,而是重视中国社会中的那些起作用的,也许并不起眼的习惯、惯例,注重经过人们反复博奕而证明有效有用的法律制度,否则的话,正式的法律就会被规避、无效,而且可能给社会秩序和文化带来灾难性的破坏”。4显然,对国家法理性建构神化的失望与破灭,对法制在实践中运作的担忧、无奈与反思,对潜藏于主张理性设计的法律思想中的某种乐观主义、精英主义的畏惧或反弹。推动着一些学者跳出“法律出自于国家”的思路,从社会的立场来观察和思考真正意义上的法和对社会真正管用的法。这也验证了法律的生命力不在逻辑而在经验,法治的重点不在国家而在社会。
遗憾的是,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习惯、惯例以及民间法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和排除。民间法是非常有条件地进入到国家法律的视野,习惯或惯例要经受十分的挑剔,其地位也是十分的边缘化,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我国,法治建设属于比较典型的政府推进型模式,强调运用国家强力对社会秩序进行规制,强调重要的问题是教育人民,采用全民普法式的集体规训,在很多人的潜意识深处,有一种对所谓落后、保守的民间法进行自上而下的征服和改造的企盼,在所谓“将一切社会关系统统纳入法治轨道” 的强大舆论支持下,试图将一切社会问题都以“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余下全文>>
目前学界关注民间法到了十分热火和强劲的地步。然而,系统、全面地对民间法进行阐述和分析,真正写出有历史的厚度、有理论的高度和有法律实证分析通俗度的专著还并不多见。本文借鉴和采用法律社会学和法律人类学的一些观点和方法,在全面掌握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强调对历史的尊重,强调理论与现实的结合,强调传统与现代的打通,强调突出问题意识和学术创新,强调回到中国特定的历史语境中,着力对民间法在乡土社会中的价值与地位,运作与实践提出一些核心的、重点的问题来进行思考。
一、研究民间法的意义和方法
在西方法社会学和法人类学看来,法既是一种抽象逻辑,但更是一种社会经验。法的根本价值不在于它的概念体系,而在于它的实际社会运作。在他们看来,“法有许多的面”,国家并不是法律存在的必要条件,除了国家法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非国家法,任何社会的法律制度都是多元的、而不是一元的。显然。“民间法的法的内涵是与社会学法学和人类学法学的法观念相一致的,或者说,正是这些法学理论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视法为国家的专利这种比较僵硬的法观念的批判和突破才使民间法概念的诞生成为可能。”1
从历史的视角看,在中国的历史语境里,特别是在传统的乡土社里,中国人的行为更多的是被地限定在人情、礼俗、宗法、习惯等规范秩序内,甚至内化为乡民内心深处,成为比国家法还管用的无形的指令模式2民众对国家法之外的所谓习惯、民俗、伦理、道德等民间法更感兴趣。从现实情况看,国家在推行法治的进程中,虽然我们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进行了声势浩大的执法行动以及大张旗鼓的普法宣传,但这些努力似乎并没有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全改变人们的价值偏好。在现实社会中,许多人依然偏好“民间法”来解决问题,特别是由于国家法自身的缺陷和供给不足、路径不畅、成本太大、预期不明等客观因素,人们总是感叹国家法律很不起作用,“很多制定出的法律只是看上去漂亮的‘间架性结构”。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学者敏锐地指出“长期以来的法学研究,以国家权力为核心,以官方法典为依据,但却忽视了中国社会存在的多层次的习惯法规和多元的权力体系,一句话,人们专注于‘官方的’,轻视了‘民间的’。这是一件令人遗憾的事情。”3苏力先生也提出“在中国的法治追求中,也许最重要的并不是复制西方的法律制度,而是重视中国社会中的那些起作用的,也许并不起眼的习惯、惯例,注重经过人们反复博奕而证明有效有用的法律制度,否则的话,正式的法律就会被规避、无效,而且可能给社会秩序和文化带来灾难性的破坏”。4显然,对国家法理性建构神化的失望与破灭,对法制在实践中运作的担忧、无奈与反思,对潜藏于主张理性设计的法律思想中的某种乐观主义、精英主义的畏惧或反弹。推动着一些学者跳出“法律出自于国家”的思路,从社会的立场来观察和思考真正意义上的法和对社会真正管用的法。这也验证了法律的生命力不在逻辑而在经验,法治的重点不在国家而在社会。
遗憾的是,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习惯、惯例以及民间法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和排除。民间法是非常有条件地进入到国家法律的视野,习惯或惯例要经受十分的挑剔,其地位也是十分的边缘化,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我国,法治建设属于比较典型的政府推进型模式,强调运用国家强力对社会秩序进行规制,强调重要的问题是教育人民,采用全民普法式的集体规训,在很多人的潜意识深处,有一种对所谓落后、保守的民间法进行自上而下的征服和改造的企盼,在所谓“将一切社会关系统统纳入法治轨道” 的强大舆论支持下,试图将一切社会问题都以“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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