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于2006年6月入职一软件公司,软件公司与小王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为人民币3000元,合同期限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1日止,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乙方(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甲方(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工作一段时间后,小王觉得该公司不适合自己发展,想解除劳动合同,但又担心要承担违约金,所以一直未正式向公司提出。2007年6月29号,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劳动者才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即违反服务期约定及竞业限制义务,小王看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后,认为自己的情况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情况,于是咨询如下问题:
1、我与公司约定的违约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违约条款时都自动失效?
2、我在2008年1月份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我是否需要支付公司20000元违约金?
此劳动合同是在劳动合同法未生效前已经签订的,其关于违约条款的效力认定应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软件行业有其特殊性,有商业秘密和技术保密的要求,因此有人单位通常以高额违约金的形式防止此类事情的发生,只要签订合同时是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的,且合同条款又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是有效的。当然,关于违约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可以提交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但我相信,仲裁或者判决的结果对劳动者是不利的。
综上所述,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
关于新的劳动合同法违约金的表述其实有两条,一个是培训费用违约,一个是竟业保密违约,这个案例适用于后者。
在这里之所以引用新的劳动合同法只是要佐证先前的劳动合同并不违法,且有新的法律依据。新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如劳动年限的认定等。
楼上的,请问您是否是专业律师?很抱歉的发表我的看法。我不同意您的第一条。他们在签合同的时候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执行,而他们的合同在这之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是说,在他们签合同的那一天,合同即刻生效,里面的条款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一、是的,该条款是要失效,因为法律上有一个原则是有利的溯及既往原则;
二、不需要。理由如下,不过辞职的话最好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