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原为某单位的科技人员,2005年3月,与该单位签订了六年的劳动合同。226年5月赵某向该单位递交辞职报告,该单位不给予批准,赵某擅自离开,去了另一家公司。该单位以赵某的离职遭受了经济的损失为由,向劳动局申请仲裁,请求仲裁机构裁决赵某承担赔偿责任,另一家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某任职的另一家进行赔偿后,把赔偿责任都转嫁到赵某身上,让其承担全部责任,请问赵某是否该承担全部责任
赵某原为某单位的科技人员,2005年3月,与该单位签订了六年的劳动合同。226年5月赵某向该单位递交辞职报告,该单位不给予批准,赵某擅自离开,去了另一家公司。该单位以赵某的离职遭受了经济的损失为由,向劳动局申请仲裁,请求仲裁机构裁决赵某承担赔偿责任,另一家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某任职的另一家进行赔偿后,把赔偿责任都转嫁到赵某身上,让其承担全部责任,请问赵某是否该承担全部责任
这里主要看两个方面:1、赵某的离职是否合法;2、其后的公司赔偿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