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公司不想与员工续签合同,需要的做哪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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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04 03:38
- 提问者网友:最美的风景
- 2021-03-03 20:34
某员工的劳动是2012.2.22~2013.2.22日的劳动期间, 今天我司总经理决定不给这个员工续签合同,请大家帮我看看这种情况需要给员工多少赔偿? 假设该员工平均工资总和是1800元(扣除社保以后的到手工资)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北方的南先生
- 2021-03-03 21:11
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在终止之日前1个月告知劳动者,到期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满一年支付1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应发平均工资,不足半年给半个月平均工资。从2012年2月22日至2013年2月22日正好一年多一天,如果员工坚持,应当支付员工1.5个月的平均工资,也就是2700元。可以和员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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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迷人又混蛋
- 2021-03-03 22:49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公司想与你续签劳动合同,而你不想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对你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 2楼网友:雪起风沙痕
- 2021-03-03 22:36
合同到期了,且公司已在合同到期前履行了告知不续约的义务,无违反合同相关内容,并在合同到期后没有要求该员工继续工作甚至请该员工离开的,公司不违法,无赔偿义务。 你可以补充问题,把合约大概内容发上来(人名公司名和地名都不要发),方便大家提看法
- 3楼网友:神也偏爱
- 2021-03-03 22:04
经济补偿的标准是税前,费前的。
我不知道你们省的最低缴费基数是多少,假设他个人缴纳基本社保是200块,那他的应得工资就是1800+200=2000元。(如果个人还缴纳公积金的话还要往上加)
然后该员工在本单位工作了1年多1天,根据《劳动合同法》46、47条规定,是补偿1.5个月,也就是2000*1.5=3000元。
由于是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因此不存在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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