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和工厂厂长乙男有着暧昧关系,不久乙厂面临困难,乙男心绪不佳,但是乙并没有把厂里面临的问题公诸于众也没有告知甲。
一次甲女和乙男以及乙男的妻子一起吃饭,于是甲女便给乙男倒酒,乙妻子说他不能喝酒,可是甲却说他什么不能喝,就是1059(一种剧毒农药)也能喝。还很有兴致的问乙,你家的1059放在哪儿。乙说在隔壁的房间里,于是甲取来后给乙满上一杯,并说:“你喝啊?”,而乙妻子也在一旁开玩笑地说:“你喝吧。”。可是没想到乙真的就拿起来喝了一小口,甲赶紧夺下杯子,而乙妻子赶紧用手扣乙的喉咙让他吐出来,但是乙后来还是在去医院的救护车上死亡。辩论一方的辩题是:甲的行为构成犯罪。需要理论依据。谢谢!!
该行为具备犯罪的客观条件、客体条件、主体条件;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条件;所以不能构成犯罪。
若乙方妻子否认“开玩笑”这一事实,那么,甲方就有 97% 的可能性被定为“蓄意杀人”。因为当时没有在场的第三目击证人。
附属: (1) 1% - 乙方不翻供。
(2) 1% - 取证甲方从未去过乙方的家,也就不曾知道 1059 摆放的位置。
(3) 1% - 取证乙方妻子的证供是否属实。
甲的行为构成过失犯罪,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的认识能力与实际认识不一致。在过于自信的心理状态下,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已有认识,并且也能够防止这种结果的发生,但是,因为轻信能够避免,行为时过高地估计了自己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能力和条件,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构成了犯罪。
2.行为人的应为行为与实际所为行为不一致。在过于自信的情况下,行为人本来已知道自己应当做什么,但是由于过于自信,错误地估计了自己的力量和外部条件,以致实施了不应当实行的行为。总之,都是应为与所为不一。
3.行为人的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不一致。
过失犯罪是以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但是行为人主观上又是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或者说,这种结果的发生是违背其本意的。因此,对过失犯罪来说,行为人在其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结果,却是他所不希望发生或者是没想到会发生的。换言之,行为人的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是不一致的。过失犯罪总是以行为人的认识错误为前提。错误的认识,导致了错误的行为;错误的行为,造成了违背行为人意愿的危害结果。
本案中,甲不认为厂长会自杀,不知厂面临困难,乙男心绪不佳,有向死之心;其拿出农药也并不是真的想要杀乙男。
你好,甲女和乙女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因为双方在主观上都有故意,而且在行为上也是作为了,双方都实施了伤害乙男的行为,至于后来甲女和乙女阻止后果发生的行为,只能是在量刑上的一种从轻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