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法人企业与B法人企业(其中B为国有)共同出资(A的比例超过50%)设立甲销售型的公司(注册生产型企业所需资格权证未办好,办好后会申请工商变更经营范围为生产生产型的企业,目前还在审批中,未正式投入生产)。
成立后,因为注册资金少,后续产生的很多费用(这些都是真实的)都要支付,是通过分次借款方式向甲公司的法人代表C(C同时也为A法人股东的法人代表)及董事会成员D借款(帐上是其他应付款,以现金走的帐,总计金额相当于注册资本的3倍)的,随后股东A法人企业与B法人企业各按原出资比例增资(增资后注册资金为原来的20倍)。增资后通过甲企业银行存款归还了向法人代表C及董事会成员D的借款(帐上其他应付款平帐。)。
另外,在增资前,甲企业帐上与A法人股东及B法人股东均有挂其他应收款科目,总计金额约为未增资前注册资金的2倍(其中有现金也有银行往来,A少B多,但金额大致相当,B提供的是正式的非经营性统计一结算票据)
请教以下问题:审计中会出现什么问题?会计中如何处理?
1、不涉及到国有企业改制问题。与C、D、A、B的往来款都是无息。
2、B是国有管理公司,实质上其他应收款--B的部分是由甲企业代其支付的款项,因为甲企业要获取相关的**权证才能开始实际生产,而这些款项的费用都是在甲企业要获得**权证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因为B是不掏腰包的,所以先挂着与B的往来。
请问与C、D的是现金收的借款,银行存款还的借款。C、D均为个人是否会被疑是抽逃出资?因为事实上的确是发生了的,如有此嫌疑,如何处理?
请教以下问题:审计中会出现什么问题?会计中如何处理?
答案:2 悬赏:6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19 03:27
- 提问者网友:缘字诀
- 2021-02-18 20:56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第四晚心情
- 2021-02-18 21:49
审计部分:如果怀疑A、B为虚假出资或一女二嫁、抽逃注资,一是查增资前,货币资金与挂A、B其他应收款业务是否存在对应关系,研究原始凭证发生业务真实性,成立公司的背景是否与国有企业改制有联系;研究借款合同有无高息回报问题,注意为什么挂其他往来帐户,是否合法、适当;必要时可延伸A、B企业查看相应款项的原始凭证、会计处理是否真实或少记收入虚拟负债致使少缴税款。诸如借款合同、原始凭证等这些基本情况清楚后,会计处理有无问题就水到渠成了。
根据再叙述的情况,如属于C、D先垫支而后甲公司用A、B出资款归还,不属于抽逃。
根据再叙述的情况,如属于C、D先垫支而后甲公司用A、B出资款归还,不属于抽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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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慢性怪人
- 2021-02-18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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