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妻是在09年11月1日在民政局办理的协议离婚。
协议的大概内容是:儿子交与我抚养。由于她没有固定工作和住处。所以可以不缴纳抚养费。并且允许她一个月看一次孩子。
可是在昨天。也就是09年12月8号。她要求再次接走孩子。她是上个月15号来看了孩子一次。所以我说让她等到这个月15号在来。她不同意。威胁我说要起诉我。并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请问。在之前双方都签了孩子交由我抚养协议的前提下,她起诉我,孩子的抚养权是否会被他夺回?我儿子今年4周岁。
补充一下。在我单独抚养孩子的这段日子里。我并没有虐待过孩子。并且给了他健康的生活环境。以前我们没有离婚的时候。孩子也是一直有我的母亲带。因为我要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