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中,因买受方贷款批不下来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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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12 11:47
- 提问者网友:呐年旧曙光
- 2021-02-11 13:29
我方是二手房买卖中卖售方(甲方),于2014年1月18日通过房产中介与乙方买受方(乙方)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现乙方过了约定期限未能办理银行贷款。我方认为,按照正文条款第六条,“甲乙双方确认,在2014年3月31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第九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甲乙双方同意按补充条款内容处理(即补充条款中,关于乙方贷款的约定中,“......如果该贷款金额未全部批准,乙方应在知晓该情况后且在该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前向甲方补足未被批准数额部分的款项。.....逾期超过15日的,守约方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若守约方选择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则违约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总房款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的条款”。现在乙方贷款批不下来,并且到现在还没有将这部分款项支付给我方,我方认为按照正文条款第六条及补充条款中关于乙方贷款的约定,乙方已经违约,现提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且应将已支付的首付款中,扣除总房款的20%的违约金,剩下的钱款还给乙方。但乙方认为合同中另有约定:“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补充条款中有“关于房地产权利转移过户的约定:甲、乙双方于乙方办妥贷款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至房地产所在区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一条与正文条款第六条“甲乙双方确认,在2014年3月31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不一致,所以也就不存在3月31日过户的期限,他们并未违约。我方认为补充条款中关于房地产权利转移过户的约定,是指因为有2014年3月31日之前过户的约定,所以要在办妥贷款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过户,比如说3月1日办妥贷款手续的,双方必须在3月10日前过户,而不是无限期拖延下去。这样的认定也符合补充条款中关于乙方贷款的约定。否则的话,按照他们的解释,如果贷款几十年办不下来,他们可以拖个几十年,这明显不符合常理,并且与补充条款中关于乙方贷款的约定相矛盾。请问我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并收取房价总金额20%的违约金?如果走司法途径的话,是我方还是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大概可判多少违约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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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玩家
- 2021-02-11 14:39
可以解除合同,根据经验法院不太可能支持20%的违约金,几万的违约金还是有的。今年我的团队处理过几起类似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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