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停产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请问这里说的“经两次修理”,如果是消费者自己造成的损坏交钱给生产商指定的维修部修过2次,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要求更换吗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停产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请问这里说的“经两次修理”,如果是消费者自己造成的损坏交钱给生产商指定的维修部修过2次,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要求更换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