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中的添附问题
答案:2 悬赏:8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1-26 08:33
- 提问者网友:遮云壑
- 2021-01-26 00:06
甲向乙租了两间门面,租金为每年10万,租2年,装修花了100万,两年后甲继续想租,不过乙就是不肯租给甲,请问甲装修时花的100万谁承担?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雾月
- 2021-01-26 00:40
房租租赁合同终止后添附物的处置,按照逻辑顺序分可为以下几个步骤:
1、首先确定承租人的添附是否取得出租人的同意。2、得到出租人同意的,确定双方对添附物的处置是否存在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置;没有约定的,添附物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折价补偿。3、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添附,考虑租赁合同的终止事由,即合同是因期限届满终止还是因不可抗力、一方违约而提前解除。4、当租赁合同因合同期限届满终止时,由于合同双方均无过错,此时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添附物归出租人所有,且出租人无须对承租人进行折价补偿。5、当租赁合同因出租人违约或不可抗力提前终止时,根据添附原则,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添附物所有权仍应归属出租人所有,且出租人无须向承租人折价补偿;但承租人有证据证明其能够得到的出租人同意,但因出租人的违约或不可抗力而不能实现时,出租人在取得添附物后仍须向承租人给予一定折价补偿。
6、当租赁合同因承租人违约提前解除时,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添附物所有权应归属出租人所有,且出租人无须向承租人折价补偿,同时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首先确定承租人的添附是否取得出租人的同意。2、得到出租人同意的,确定双方对添附物的处置是否存在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置;没有约定的,添附物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折价补偿。3、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添附,考虑租赁合同的终止事由,即合同是因期限届满终止还是因不可抗力、一方违约而提前解除。4、当租赁合同因合同期限届满终止时,由于合同双方均无过错,此时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添附物归出租人所有,且出租人无须对承租人进行折价补偿。5、当租赁合同因出租人违约或不可抗力提前终止时,根据添附原则,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添附物所有权仍应归属出租人所有,且出租人无须向承租人折价补偿;但承租人有证据证明其能够得到的出租人同意,但因出租人的违约或不可抗力而不能实现时,出租人在取得添附物后仍须向承租人给予一定折价补偿。
6、当租赁合同因承租人违约提前解除时,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添附物所有权应归属出租人所有,且出租人无须向承租人折价补偿,同时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春色三分
- 2021-01-26 01:56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的添附物问题,可以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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