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1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女,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屠某,男,住乌鲁木齐市。
2002年10月,屠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15万元,随后,屠先生抵押货物从银行贷款20万元,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一年后,屠某与王某结婚,当时这套住房已升值到40万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
2005年11月,屠先生和妻子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当时房子市值已达60万元。双方谈及房屋分割问题时,妻子认为,该房屋除去15万首付款及屠某第一年支付的5万元还贷款外,其余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60万-15万-5万=40万元,并要求对这部分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屠某则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仍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
2005年12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上述计算方式分割房产。
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升值部分如何分割?为什么?
案例分析题2.
李先生和女友准备结婚购买房子,李先生家里拿出20万元的首付款。李先生在皇姑区购置了一套面积为80平方米的商品房,总价30万元。李家父母希望剩下的10万元由两人按揭共同还款,但由于李先生有住房公积金,房产证上只能写他一人的名字。
这让女友不太高兴,因为虽然李家出了三分之二的房款,但剩下的10万元是要两人负担的,但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女方觉得自己没有安全感。若发生纠纷,就按揭部分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分析题3.
案情:1998年11月,朱甲之子朱男与王女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规定二人的次子朱乙由王女抚养,朱男支付给王女三年的抚养费,每年400元。调解生效后,王女拒不执行对朱乙的抚养义务,朱男也不抚养朱乙。从1998年至今,朱乙一直由朱甲自愿抚养,王女也没领走朱乙。朱甲将王女诉至法院,要求王女支付代为管理朱乙所形成的2.5万元无因管理之债。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王女拒不履行对朱乙的抚养教育义务,但朱男也未履行相应义务,原告作为朱乙第二顺序监护人的祖父,存在血缘亲属关系,原告有能力抚养朱乙,且主动履行抚养孙子的义务,不属无因管理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按我国法律规定,在朱乙父母有监护能力且未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况下,爷爷朱甲无抚养孙子的义务,王女作为朱乙的监护人而不履行监护职责,应承担抚养管理朱乙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属无因管理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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