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面有石块造成的单车事故,车损没保,找到高速公司能获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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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07 09:26
- 提问者网友:饥饿走向夜
- 2021-02-06 23:00
高速路面有石块造成的单车事故,车损没保,找到高速公司能获赔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梦中风几里
- 2021-02-06 23:40
可以索赔,网上有个案例:
1997年11月20日晚,江苏省汪宁县东山镇副业公司驾驶员孙某驾驶一辆红色桑塔那轿车(简称后车),由南向北行驶在南京禄口机场高速公路上,在19公里+20米处,突然发现前方路口有障碍物,因避让不及,撞上路东护栏,坐在后排的3人立即被抛出车窗之外,造成1死3伤的恶性事故。经查,该障碍物系一卷红、白、蓝相间的塑料蛇皮雨布,体积为2×1.2×0.38米。交警部门经过勘查认为,孙某驾车系正常行驶,对前方道路上的障碍物无法预见,发生事故时没有违章行为,乘客亦无违章行为,纯属意外事故。东山镇副业公司因事故,共支出23万元。该公司认为,自己交费使用高速公路,因为路的问题,出了事故,损失应当由谁赔偿,不找机场高速公路的所有人,还能找谁呢?因此,状告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要求其承担上述损失的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引起事故的塑料布不是自己放置的,而是其他汽车(简称前车)路过时掉下的。因此,真正的肇事者是丢弃塑料布的车主。机场管理处依照公路管理条例的要求,每天安排3班人分7次上路巡查或在监控室监控路面情况;事发后10分钟,就赶到现场,说明已经尽到了责任,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应当找肇事者去追究赔偿责任,机场管理处没有为肇事者所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义务。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作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公路法》赋予其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对出现损坏污染路面影响公路畅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其对高速公路负有维修保养和采取措施保障他人安全的义务。被告方的路政管理制度正是为了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而制订的。被告在庭审中没有举出证据证明在事故发生当日,自己已按照该制度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原告驾车正常行驶在被告的高速公路上,突然遇到无法预见的路障,避让中造成意外事故。而该路障本应由被告及时排除,因疏于巡查,未及时发现并清除,导致了该事故的发生,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已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部分应予扣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42658.60元,承担诉讼费4360元。
1997年11月20日晚,江苏省汪宁县东山镇副业公司驾驶员孙某驾驶一辆红色桑塔那轿车(简称后车),由南向北行驶在南京禄口机场高速公路上,在19公里+20米处,突然发现前方路口有障碍物,因避让不及,撞上路东护栏,坐在后排的3人立即被抛出车窗之外,造成1死3伤的恶性事故。经查,该障碍物系一卷红、白、蓝相间的塑料蛇皮雨布,体积为2×1.2×0.38米。交警部门经过勘查认为,孙某驾车系正常行驶,对前方道路上的障碍物无法预见,发生事故时没有违章行为,乘客亦无违章行为,纯属意外事故。东山镇副业公司因事故,共支出23万元。该公司认为,自己交费使用高速公路,因为路的问题,出了事故,损失应当由谁赔偿,不找机场高速公路的所有人,还能找谁呢?因此,状告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要求其承担上述损失的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引起事故的塑料布不是自己放置的,而是其他汽车(简称前车)路过时掉下的。因此,真正的肇事者是丢弃塑料布的车主。机场管理处依照公路管理条例的要求,每天安排3班人分7次上路巡查或在监控室监控路面情况;事发后10分钟,就赶到现场,说明已经尽到了责任,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应当找肇事者去追究赔偿责任,机场管理处没有为肇事者所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义务。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作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公路法》赋予其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对出现损坏污染路面影响公路畅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其对高速公路负有维修保养和采取措施保障他人安全的义务。被告方的路政管理制度正是为了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而制订的。被告在庭审中没有举出证据证明在事故发生当日,自己已按照该制度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原告驾车正常行驶在被告的高速公路上,突然遇到无法预见的路障,避让中造成意外事故。而该路障本应由被告及时排除,因疏于巡查,未及时发现并清除,导致了该事故的发生,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已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部分应予扣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42658.60元,承担诉讼费4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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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几近狂妄
- 2021-02-07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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