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70%如何计算别外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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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22 04:57
- 提问者网友:富士山上尢
- 2021-02-21 20:50
知道70%如何计算别外30%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杯酒困英雄
- 2021-02-21 21:15
你如果学了选修2-1的话,可以用空间直角坐标系求。这种方法不难想,但是易算错。没有学的话,普通几何法也是可以做的,只是比较难想。先要画相关的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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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一把行者刀
- 2021-02-21 22:14
1、假如人身损害损失共10万元,你承担30%,你就要出3万元,这就是责任划分的意思
2、财产损失,你的摩托车与他的肇事车合计损失了多少也是这么算的。
3、肇事车投了全保,如果你没责任的话,这些损失全部由保险公司出钱的,司机不用出钱
4、你有责任30%,保险公司只赔偿所有损失的70%的。
5、打官司,所有损失必须要按票据计算保险公司才认可的,
6、误工费是受伤之日起至康复止,你们伤势如何我不知道,也无法知道你们是否在医院有人护理,是否做了司法鉴定,如总共只有15000元的医疗费,应当没构成伤残等级,如构成伤残,要做鉴定,鉴定书要求鉴定医疗费、如做了内固定术,要鉴定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也是要发票或车票的。
7、如果私下了结,自己双方协商一致谅可以解决了,要交...1、假如人身损害损失共10万元,你承担30%,你就要出3万元,这就是责任划分的意思
2、财产损失,你的摩托车与他的肇事车合计损失了多少也是这么算的。
3、肇事车投了全保,如果你没责任的话,这些损失全部由保险公司出钱的,司机不用出钱
4、你有责任30%,保险公司只赔偿所有损失的70%的。
5、打官司,所有损失必须要按票据计算保险公司才认可的,
6、误工费是受伤之日起至康复止,你们伤势如何我不知道,也无法知道你们是否在医院有人护理,是否做了司法鉴定,如总共只有15000元的医疗费,应当没构成伤残等级,如构成伤残,要做鉴定,鉴定书要求鉴定医疗费、如做了内固定术,要鉴定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也是要发票或车票的。
7、如果私下了结,自己双方协商一致谅可以解决了,要交警队处理交警写份协议书便可结案,如上法院,你们得请律师,你们太不懂法,无法自己上法庭
8、人家是否买了全保,交警队去问下就知道了,真买了,放车也没事,有保险公司赔偿。要搞清楚这保险公司是哪家行了
9、证据就是责任认定书,医药发票、住院病历、诊断证明、鉴定书、住宿吃饭发票、车票
10|误工费护理费标准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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