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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报销流程以及报销比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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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6-05 03:27
有具体的文件可以参考吗?谢谢您的回答!
最佳答案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报销流程


1.参合人员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核对,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中的相关内容和有关表册,按规定实行门诊医药费现场减免。定点医疗机构按月汇总到当地合管办审核并报送有关报表,经合管办按规定审定后,办理结算手续。


2.参合人员在红塔区范围内可以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若因红塔区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技术所限或因病情需要,确需转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由市、区、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经区合管办审核后方可转院治疗。病情紧急的,可立即转院治疗,但应及时补办转院手续。


3.参合人员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区、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核对,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中的相关内容和有关表册,按规定实行住院医药费现场减免。定点医疗机构按月汇总到当地合管办审核并报送有关报表,经区合管办按规定审定后,办理结算手续。


4.参合人员到区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异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医药费先由病人垫付,每月一次,由参合人员或亲属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住院证明(病情证明)、住院医药费收据、住院医药费清单”等材料,送乡镇(街道)合管办按规定初审,报区合管办按规定审定后,转乡镇(街道)合管办按规定报销,报销的医药费,每月一次,由参合人员(或亲属)持本人身份证到乡镇(街道)合管办领取。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报销比例:


(1)各乡镇参合人员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本乡镇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三个街道办事处参合人员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定点的居委会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州城卫生院、区级医疗机构门诊就诊,门诊医药费按规定实行现场减免。每人当年累计门诊医药费统筹现场减免限额30元。


(2)参合人员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红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医药费根据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现场减免和报销补偿。


起付线: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200元;区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600元。残疾人、五保户、低保对象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带病回乡复员军人、“三属”)、70周岁以上(含70岁)的老年人、独生子女本人及其父母、双女结扎户家庭(女儿及其父母)、结核、伤寒、副伤寒病人,到红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凭有效证件或证明,实行“零”起付。


报销比例:住院医药费扣除不予报销的项目和起付线费用后,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按75%、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按60%、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按25%的比例报销。残疾人、五保户、低保对象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带病回乡复员军人、“三属”)、70周岁以上(含70岁)的老年人、独生子女本人及其父母、双女结扎户家庭(女儿及其父母)、结核、伤寒、副伤寒病人,到红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凭有效证件或证明,住院医药费报销比例分别提高3%。


参合人员外出期间因病需要在非红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必须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扣除红塔区住院医药费不予报销的项目和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后,乡镇级医疗机构按50%的比例报销,县(区)级医疗机构按40%的比例报销,省、州(市)级医疗机构按15%的比例报销。


孕产妇在区属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单胎住院顺产分娩,每例一次性补助500元,在其他医疗机构正常单胎住院顺产分娩不予补助。难产、剖宫产、高危孕产妇抢救分娩,按红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报销规定报销补偿。


封顶线:参合人员2009年度累计住院医药费报销补偿最高限额20000元。


(3)大额住院医药费补偿:参合人员每次住院医药费用达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除按规定报销外,每次增加补助1000元;达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每次增加补助2000元,以此类推,每次住院医药费每增加1万元,增加补助1000元。每人每年增加补助最高限额为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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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报销的费用项目是: 1、床位费(乡镇卫生院最高12元/天,市级及市级以上医疗机构最高15元/天);2、药品费(药品使用范围执行省规定的药物目录);3、检查费(检查、化验等,限额600元);4、治疗费(300元以内按实结算,300元以上部分按50%纳入报销范围);5、手术费(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6、输血费(手术或抢救,每次住院最高限额500元);7、材料费(每次住院最高限额2000元);8、各种肿瘤患者的放、化疗及肾功能衰竭需要透析的门诊费用,视同住院费用进行补偿。 五、报销的比例是多少? 剔除不可报销费用后,可报费用根据就诊医疗机构级别的不同相应打折:本市乡镇卫生院100%,本市市级医院90%,市外80%,无转诊证明60%。折后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结算: 4000元以内报销45%;4001-8000元报销55%;8001-12000元报销65%;12001-20000元报销75%;20000元以上报销80%。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3万元。 六、医药费用报销需要哪些材料?有哪些手续和程序? (一)所需材料为: 1、住院发票原件;2、出院记录;3、医药费用清单或医嘱单(由就诊医院提供);4、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5、其他(转诊证明、打工地证明等)。 (二)手续和程序 患者在市内就诊,直接在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费用;转市外的住院费用,在1个月内将上述材料交本乡镇卫生院(合管所)经办人员办理结报手续,经初审后,由乡镇集中送交市医保处结算。 七、住院是否需要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如何办理? 参合人员在本市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卫生院)住院治疗不需办理任何手续。但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就诊治疗的,由经治医生填写病情诊断,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批。报市合管办备查。急诊在十日内按规定程序补办。 八、外出打工人员的医药费如何报销? 外出打工者住院治疗,除需提供住院发票、出院记录、医药费用清单(或医嘱单)、身份证明外,还需提供打工地的打工证明材料(可由打工所在地的居委会或工厂等单位提供)。否则,按无转诊证明比例结算。 九、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医药费报销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2007年度合作医疗筹资缴费时间截至2006年12月25日,参合人员在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住院药费用可以按规定范围和标准给予报销。当年度的医药费用必须在次年2月底前全部结清,逾期将不再受理。 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监督? 全市农民缴纳的每人10元以及政府补贴的40元全部存入市财政,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农民住院医药费用经乡镇审核后,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结算。市合管办(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对整个医药费报销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保规范有序进行。所有医药费用及结报金额都要在乡镇政府或卫生院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让百姓明白。
床位费/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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