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分开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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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04 03:41
- 提问者网友:风月客
- 2021-04-03 04:31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分开核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举杯邀酒敬孤独
- 2021-04-03 04:41
普通标准住宅的土地增值额为负数,那么应纳税额为0.00元;
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土地增值额为正数,那么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合计数=非普通标准住宅计算所得的应纳税额+0.00元
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土地增值额为正数,那么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合计数=非普通标准住宅计算所得的应纳税额+0.00元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毛毛
- 2021-04-03 07:39
好象不能抵的
- 2楼网友:長槍戰八方
- 2021-04-03 06:28
完全可以抵减,即使税务不让你抵减你也要据理力争,因为你不应该缴纳或应该少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普通住宅已经预交了土地增值税,并且超过了应纳数,在全部清算的情况下,你税务如果不让抵减,那就先退回我多交的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然后我再缴纳非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这些都是理论上讲的通的。千万要做抵减处理,否则你把应缴的缴纳了,应退的要想办理退库就麻烦了。
- 3楼网友:怀裏藏嬌
- 2021-04-03 05:43
既然这家房地产公司开发是分开核算的,那么这就必须分成两个项目分别申报土地增值税,是不可以相互抵减的,因为普通住宅是有优惠政策的。如果没有分别核算,那普通住宅的优惠政策就无法享受。《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不信可以试试上面解释的办法,看看税务局是怎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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