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自己无法取证怎么办?
答案:4 悬赏:1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5-07 15:25
- 提问者网友:人傍凄凉立暮秋
- 2021-05-07 03:00
本人因为借款纠纷起诉欠款人,并申请了财产保全,申请冻结第三方债权人某某建筑公司欠欠款人的应付工程款,但是我只能提供该工程工地的地址,第三方债权人某某建筑公司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法人姓名我无法提供,法院依此为理由称无法保全,法官称他已了解到该公司的详细信息,但是这些信息他不能告诉我,非要我自己去取证,因为他告诉我会透漏对方商业机密,法官的说法对不对?我依然得不到这些信息该怎么办?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污到你湿
- 2021-05-07 03:27
你好,法官说的这些是不对的,你可要求法院去取证,而且所取的证据就是你方所要提供的证据,怎么可以不告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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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十年萤火照君眠
- 2021-05-07 06:03
(一)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属于给付之诉。
2.在诉前或诉中提出申请。
3.诉中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诉前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4.诉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请理由。
2.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
3.有效的担保手续。
采用现金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现金。
采用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人应提交用作担保的实物的购买发票、产权证等证明该实物所有权的材料。在担保期间,用作担保的实物仍可由担保人继续使用,但担保人必须书面向人民法院保证,在保全期间,对用作担保的实物,不转移、变卖、毁损、丢失,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应加盖保证人的单位公章。担保书中应明确担保事项和担保金额。对照上述条件,你就知道你仅知道公司地址,联系电话是不够的,你必须得提供账号。否则法院无法为你进行财产保全
- 2楼网友:纵马山川剑自提
- 2021-05-07 04:25
你找法官好好沟通一下吧!
- 3楼网友:洒脱疯子
- 2021-05-07 03:45
可以向法院申请获得这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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