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一货车在煤厂装煤过程中滑行掉下悬崖,导致车上装煤工人一人死亡。
重点一、煤厂安全设施不全,厂区内危险作业路段无任何安全设施,有关部门对装煤工人的死亡认定为工伤。
重点二、安监局对该煤厂做出行政处罚,停产数天并处罚金。
1、死亡工人的死亡赔偿金由煤厂与货车车主共同赔偿(调解协议)
2、停产损失,安监局责令煤厂停产整顿导致其经济损失并处罚金。
现煤厂起诉至法院要求车方赔偿其垫付的死亡赔偿金及停产损失和罚金。
问题1:煤厂在赔偿死亡赔偿金后是否享有向第三方追诉的权利?
问题2:煤厂行为作为诱因引起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车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问题1: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煤厂在赔偿死亡赔偿金后有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
问题2 :煤厂安全设施不全,厂区内危险作业路段无任何安全设施。这个对于一个危险作业的生产企业来说本身就存在违法,受到执法机关行政处罚与车方无关,车方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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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车主是否有过错,如果有过错可以向其追偿,如果是因为煤厂自己安全隐患造成的,则煤厂需要赔偿。如果还有什么疑问,你可以搜索我名字中的网站,那里有很多律师提供免费的在线咨询,希望能够帮到您。
1、如货车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煤厂有权向其追诉。
2、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因煤厂安全设施不全等原因,因行政处罚导致的经济损失,不能要求车方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