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前3天,口头与一名有资格进行该手术的医生约定,由他为患者进行手术。但手术前,患者发现该医生未到达现场,遂询问。在场医生答:“他是压轴的人,最后出场”,并拿出手术风险告知书让患者签字,但是并未告知患者签得这是什么,称这是“例行公事”,患者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被忽悠签了字,然后被打了麻醉和镇静剂。
手术结束后,患者发现主刀医生并非之前约定的医生。医生给出了一些理由(私人事务)。
但是院方没有告知患者或者家属,并且直到手术做完才知道!!!请问这是否属于违约行为?是否侵权?如果有的话,具体违反了什么样的法律或者法规呢?
另外,患者之前约定的这名医生和之后院方擅自更换的医生,竟然都被安排为患者的主治医生!!然而这两位医生在术后康复上持完全相反的策略,导致患者无法在常规痊愈时间内康复,请问医院是否需要为此承担责任呢?医院不给患者看病历,这是否违规?如果起诉的话,适合吗?
患者有选择主刀医生的权利吗?若已经与医生有口头约定,院方在未告知的情况下擅自换主刀医生侵权吗?
答案:4 悬赏:5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06 09:23
- 提问者网友:佞臣
- 2021-02-05 12:22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不甚了了
- 2021-02-05 13:03
法律上来说患者是由选择医生的权利的。你可以去找相关的科室协调一下。如果不成,你可向这个医生的上级领导反映。当然,如果这个医生真的有十万火急的事情的话,你就谅解一下吧。毕竟医生都是与救人的事情打交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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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长青诗
- 2021-02-05 15:29
患者是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下签订的协议 属于无效合同 并且医院擅自更换主治医生 造成患者损害 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应承担民事责任
- 2楼网友:话散在刀尖上
- 2021-02-05 14:30
这没有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患者不选择主刀医生,须知要让某医生出场,常常须找人,这是中国的国情,没办法。
- 3楼网友:山有枢
- 2021-02-05 13:18
你好!
法律上来说患者是由选择医生的权利的。你可以去找相关的科室协调一下。如果不成,你可向这个医生的上级领导反映。当然,如果这个医生真的有十万火急的事情的话,你就谅解一下吧。毕竟医生都是与救人的事情打交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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