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呢?
- 提问者网友:沦陷
- 2021-07-24 20:21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第四晚心情
- 2021-07-24 20:55
- 1楼网友:不甚了了
- 2021-07-25 01:07
就像我这个臭豆腐品牌卖得好,你也用我这个牌子,从我这里流失了一大批客户去买你的,给我照成了损失,而我注册了这个牌子,你没有,你这就侵权了!
- 2楼网友:西岸风
- 2021-07-24 23:49
打个比方,你兜里的钱,别人未经你许可就拿来用了,这是侵犯了你的私人财产权。知识产权也是私权,道理一样。
- 3楼网友:老鼠爱大米
- 2021-07-24 22:29
这个问题非常广了。首先是我国知识产权的分类,我国现在知识产权主要分为三大类,分别是:商标权,专利权和版权。
生活中商标权的侵权案例最为常见,我们如何确定对方属于侵权呢?首先要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 其次,要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 再次,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确定该商标是否会给消费者造成混淆。 最后确定是否侵权。
其次是版权和专利权;还是举例说明吧:世界著名厨卫产品制造企业美国科勒公司(Kohler Co.)近日在上海打赢其涉及四项专利水龙头的6起系列官司,上海美仕卫浴有限公司及其经营部业主戴某、上海登勒工贸有限公司等三被告被判停止侵权,向科勒公司共计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科勒公司研发的多种款式的“水龙头”先后于1998年和2001年获得了我国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法院经审理后确认,被告涉诉产品与科勒公司专利龙头相比,仅有外表花纹、背部圆孔等细微差别,其基本要素相同,在普通消费者眼中视觉效果相似,故上述两家商铺内销售的被控侵权龙头落入了科勒公司相应专利的保护范围。 法院最终根据涉案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以及科勒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美仕公司及戴某连带赔偿科勒公司人民币34万元,登勒公司赔偿科勒公司人民币16万元。 对于日益增多的国外企业专利侵权指控和诉讼,一些中国企业采取了消极应对,甚至不应对的做法。这种做法会导致企业失去产品市场、损坏产品品牌、影响公司形象。特别是在美国,如果不积极应对专利侵权诉讼而继续销售产品,很可能会构成故意侵权,导致加重赔偿并且支付对方律师费。 事实上,在专利侵权指控和诉讼中,对方专利侵权的指控并不等于专利侵权成立,大多数时候要证明专利侵权成立是一件非常耗费时间和金钱的事情。积极应对专利侵权争端,有时就能化解专利侵权指控;即使在有可能构成专利侵权的情况下,积极应对也能减少赔偿数额,或达成和解协议。因此,积极应对专利侵权争端是非常必要的。 版权方面: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美术作品的侵权包括这样几种情况:冒用其他画家的姓名创作绘画作品的;在别人的画上签署自己的名字的;未经许可复制他人作品的。那么一幅构图与别人作品相似的画是否构成对别人作品的侵权?什么程度可称得上“相似”?是按照画家所判断的“相似”还是法官所判断的“相似”?
总结: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也称为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是指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创造性活动所取得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有些国家的学者称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仅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知识产权法学理论中的一些规律性的原则,源于这三项知识产权。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的进步,又赋予了知识产权新的客体,比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权等。 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定义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对此有位美国学者在谈到两者的区别时,曾形象地比喻“就象观看拳击比赛,任何人都能看到拳头打在鼻子上,然而知识产权却与此不同,一下子很难讲这一拳头打在哪里” 。中国的法院曾受理了这样一起商标侵权案,被告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原告驰名商标自行车配件合同,但尚未履约,可原告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制止被告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最终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这个案件的判决,令许多人费解,商标权被侵害的结果尚未发生,法院怎么能判决侵权成立呢?这个案件被告的行为并不满足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很明显,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对被告侵权行为的确认已经背离了传统民事侵权的理论。 关于侵权行为的构成,有学者称之为侵权行为的法律要件 ,有学者称之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并认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还有学者称之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无论怎样,其内容都无非还是围绕着三要件说或者四要件说,笔者认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行为成立的条件,侵权行为的构成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既然侵权行为成立了,就应承担侵权责任,至于承担何种侵权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大小,就要看行为性质以及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类似于犯罪行为与刑罚(刑事责任)的关系一样,犯罪行为是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构成犯罪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我们通常称之为犯罪的构成,承担何种刑事责任要依据犯罪构成的要件进行判断。因此,笔者认为上述各种观点其本质是一致的,为了符合本文的结构的逻辑性,还是称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比较恰当。 知识产权法是一门发展比较迅速、变化较快的学科,并不像传统的民法理论那样已经建立起成熟的理论框架,人们真正地对知识产权进行研究时,传统民法理论框架已经成型,由于知识产权固有的特性,有些现象用传统民法理论去套用,显得不是很得体,正如WTO教科书所称“有形物的所有人一般可通过占有其物而达到保护其财产不受侵害的目的,而知识产权所有人无法通过占有其发明、作品或商标来达到保护财产的目的” 。因此知识产权的一些规律性东西,到现在还争执不清,这就使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们无所适从,与其它传统的民法学科不同的是,没有成型的知识产权理论往往通过从事该项审判的法官的判例得到验证,并被立法者接受,比如即发侵权、商标反向假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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