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这笔债务的利息怎么样计算
没有执行的责任应该谁负责
我公司2000年在银行贷款100万元,当时用设备抵押140万元。之后企业停产。贷款一直没有归还。2005年法院判决我公司在10日内给付原告100万元及利息,如我公司预期不能给付借款则以抵押的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偿还(多退少补),如我公司不服此判决,可在判决十五内上诉。之后法院并没有按照判决执行抵押设备。在2007年法院将此债务裁定给了一个资产经营公司。在2008年法院又给本公司下了一个执行通知书,限我公司履行2005年的判决,并让我公司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得知2008年9月这个资产经营公司又 将此债务卖给了另一个公司,至此此债务一直没有执行。
这样下去,这笔债务的利息将来应该怎样计算,将来没有执行的责任应该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