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工程的运行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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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27 05:00
- 提问者网友:雪舞兮
- 2021-03-26 17:35
幸福工程的运行与管理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掌灯师
- 2021-03-26 17:42
自2012年起,幸福工程项目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1. 目的:增强善款使用的透明度,提升公益项目的公信力。
2. 原则:
(1) 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
(2) 符合幸福工程宗旨及管理制度规定。
3. 项目申请条件:
(1) 申报项目实施地应为老、少、边、穷地区;
(2) 申报单位须提供1:1的配套资金,并汇到“人基会”账户;
(3) 申报单位有具体措施保证资金的安全使用与按期回收;
(4) 申报单位有稳定的执行团队和技术力量,为受助对象提供技术、信息跟踪指导及健康检查服务;
(5) 申报项目投入少、风险小、见效快,适应市场需求、扶贫力度大,实施计划具体;
(6) 申报单位能按照要求及时上报项目过程中文、图资料,并于结项前完成终期评估;
(7) 受助对象选择应符合幸福工程救助标准,履行自愿申请、名单公示的程序;
(8) 申报单位须有具体的宣传计划,使幸福工程在实施地形成良好的社会影响。
1. 凡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
2. 由有关专家、捐赠代表、人其会成员共同组成的主审小组对项目办公室初筛后的项目申报书进行审核;
3. 根据评审小组成员的评估打分确定中标项目;
4. 人基会网站幸福工程专栏公示中标项目;
5. 项目办向中标项目单位发项目设立通知。 幸福工程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幸福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要主做到专款专用。
1. 资助款发放前的准备工作:
(1) 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县项目办公示受助母亲的救助标准;
(2) 乡村项目办配合县项目办对当地贫困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3) 符合救助标准的贫困母亲提出书面申请,群众评议,县项目办最终确定救助名单并上报至省及全国组委会。
2. 资金的拨付与回收:
(1) 国、省、县三级签署《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项目协议书》,二周内将资金拨付至省县;
(2) 县项目办举行资助款发放仪式,在发放仪式上,受助母亲亲临现场签订《受助母亲资助款使用协议书》,并领取资助款;
(3) 为保证资助款能按协议要求使用,并按时还款,各地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措施:现场公证;联保;公务员担保等;
(4) 各乡村项目实施地将救助母亲名单、资助款使用金额、从事生产项目、资助款使用时间、还款日期进行公示;
(5) 项目到期,由乡村项目负责人协助县项目办管理者收回资助款,再资助其它贫困母亲。
3. 资金的管理:
(1) 资助款的来源: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
(2) 幸福工程组委会按捐款者的捐赠数额向捐赠人出据由国家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为幸福工程印制的捐款收据;
(3) 按照民政部《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将捐款及时用于开展幸福工程项目活动;
(4) 县项目办每年对项目的运作实施情况进行自评,并将评估结果报全国组委会办公室。国、省组委会根据各地项目进展情况对资金的使用及项目的管理适时进行抽查评估。全国组委会根据情况确定时间,委托第三方对项目点进行抽查评估;
(5) 通过年报、简报等形式通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6) 审计部门每年都要对幸福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7) 邀请捐款者到幸福工程项目点考察走访,了解资金的使用情况。
1. 目的:增强善款使用的透明度,提升公益项目的公信力。
2. 原则:
(1) 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
(2) 符合幸福工程宗旨及管理制度规定。
3. 项目申请条件:
(1) 申报项目实施地应为老、少、边、穷地区;
(2) 申报单位须提供1:1的配套资金,并汇到“人基会”账户;
(3) 申报单位有具体措施保证资金的安全使用与按期回收;
(4) 申报单位有稳定的执行团队和技术力量,为受助对象提供技术、信息跟踪指导及健康检查服务;
(5) 申报项目投入少、风险小、见效快,适应市场需求、扶贫力度大,实施计划具体;
(6) 申报单位能按照要求及时上报项目过程中文、图资料,并于结项前完成终期评估;
(7) 受助对象选择应符合幸福工程救助标准,履行自愿申请、名单公示的程序;
(8) 申报单位须有具体的宣传计划,使幸福工程在实施地形成良好的社会影响。
1. 凡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
2. 由有关专家、捐赠代表、人其会成员共同组成的主审小组对项目办公室初筛后的项目申报书进行审核;
3. 根据评审小组成员的评估打分确定中标项目;
4. 人基会网站幸福工程专栏公示中标项目;
5. 项目办向中标项目单位发项目设立通知。 幸福工程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幸福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要主做到专款专用。
1. 资助款发放前的准备工作:
(1) 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县项目办公示受助母亲的救助标准;
(2) 乡村项目办配合县项目办对当地贫困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3) 符合救助标准的贫困母亲提出书面申请,群众评议,县项目办最终确定救助名单并上报至省及全国组委会。
2. 资金的拨付与回收:
(1) 国、省、县三级签署《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项目协议书》,二周内将资金拨付至省县;
(2) 县项目办举行资助款发放仪式,在发放仪式上,受助母亲亲临现场签订《受助母亲资助款使用协议书》,并领取资助款;
(3) 为保证资助款能按协议要求使用,并按时还款,各地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措施:现场公证;联保;公务员担保等;
(4) 各乡村项目实施地将救助母亲名单、资助款使用金额、从事生产项目、资助款使用时间、还款日期进行公示;
(5) 项目到期,由乡村项目负责人协助县项目办管理者收回资助款,再资助其它贫困母亲。
3. 资金的管理:
(1) 资助款的来源: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
(2) 幸福工程组委会按捐款者的捐赠数额向捐赠人出据由国家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为幸福工程印制的捐款收据;
(3) 按照民政部《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将捐款及时用于开展幸福工程项目活动;
(4) 县项目办每年对项目的运作实施情况进行自评,并将评估结果报全国组委会办公室。国、省组委会根据各地项目进展情况对资金的使用及项目的管理适时进行抽查评估。全国组委会根据情况确定时间,委托第三方对项目点进行抽查评估;
(5) 通过年报、简报等形式通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6) 审计部门每年都要对幸福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7) 邀请捐款者到幸福工程项目点考察走访,了解资金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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