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志文大學毕业后在一家報社當記者,与周霞相恋同居,同居期间,双方财产共同使用,二人准备于2005年5月1日结婚。2005年4月27日,宋给在家乡务农的二哥宋某某打电话,求其兄带几个人来帮助说清其和周之间的事,宋某某叫上同村关某、邓某、林某为之助威。第二天宋志文打电话确认周霞在家后,带领宋某某、关某等五人去找周。在交涉中,宋志文与周霞发生争执,宋某某、关某某等人对周进行了殴打。后周某打开保险柜,拿出2.4万元现金交给了宋某,之后,宋某等人用胶带将周某捆绑后离去。
正方:宋志文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嗎?
答案:3 悬赏:7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4-24 10:18
- 提问者网友:火车头
- 2021-04-24 03:27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鸠书
- 2021-04-24 04:53
什么意思啊,怎么都要结婚了还要说清什么事?不过从行为上来看,宋志文的行为是构成了抢劫罪,无论其一开始是否有抢劫的故意,在其实施其他犯罪过程中,又临时起意,抢劫他人财物的,就构成抢劫罪。从其之后对周某的捆绑行为可以看出,宋某就是想不让周某报警,其占有该财产的故意是比较明显的。虽然两人是同居的关系,双方财产也共同使用,但是不能据此认为双方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双方还没有结婚,另外就是宋某的哥哥以及其他人来到周某的家,并实施了暴力行为,抢劫财产,也构成了抢劫罪。由于宋某与周某的关系特殊,虽然不是家庭成员的关系,但也有相当的感情,并同居很长时间,所以这种行为虽然是抢劫行为,但是基于双方的关系,也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上分大魔王
- 2021-04-24 06:13
构成抢劫罪
- 2楼网友:拜訪者
- 2021-04-24 05:08
宋过程过意伤害罪,抢劫罪,应数罪并罚,宋在本案中是主犯接应从重处罚。但此案细节交代不清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侵害了双重法益,及财产及人身权人身权,本案在于给付财产接受时行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交代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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