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一辈子不想在和前夫有任何联系,可是有孩子,又不得不又联系,烦人
答案:6 悬赏:3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21 23:51
- 提问者网友:富士山上尢
- 2021-03-21 10:04
离婚了,一辈子不想在和前夫有任何联系,可是有孩子,又不得不又联系,烦人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杯酒困英雄
- 2021-03-21 11:39
为了孩子可以理解,更多的是支持,孩子是无辜的!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渊鱼
- 2021-03-21 15:16
不要联系
- 2楼网友:行路难
- 2021-03-21 14:16
现实就是这样,你不得不去面对。
- 3楼网友:轻雾山林
- 2021-03-21 13:18
或许过段时间会好的。
- 4楼网友:野慌
- 2021-03-21 12:45
既然已经分了,见就见呗追问看见他就恶心,烦躁追答那你还是放不下他
- 5楼网友:野味小生
- 2021-03-21 12:38
为了孩子的教育,应该进行必要的沟通,这是做父母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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