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如何办理?
答案:2 悬赏:5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10-17 23:09
- 提问者网友:玫瑰园
- 2021-10-17 01:12
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如何办理?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佘樂
- 2021-10-17 01:24
你好,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具体的问题有:1.土地使用权证不可以改成去世的人的名字。2.如果死者生前使用某片国有土地,其死后的土地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3,我国对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即在变更土地使用权的时候要到原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没有进行变更登记的,使用权变更无效。如果你是擅自更改并签订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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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往事隔山水
- 2021-10-17 02:12
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2、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3、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4、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出让土地是有使用年限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按照土地的不同使用用途,对出让土地的最高使用年限做了规定:居住用地为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又规定了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时终止,土地上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国家无偿取得,需要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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