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金融内控管理六十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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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25 12:13
- 提问者网友:贪了杯
- 2021-02-24 13:49
邮政金融内控管理六十条禁令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三千妖杀
- 2021-02-24 14:58
根据银监会《关于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案件防控工作的监管意见》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制定《贵州省邮政金融业务内控管理六十条禁令》。
1. 严禁使用他人工号办理业务或网点智能令牌混用以及严禁不相容岗位相互兼职。
2. 严禁网点单人临柜办理邮政金融业务。
3. 严禁普通柜员以外的所有人员临柜办理现金业务或临柜人员为自己操作办理现金业务。
4. 严禁营业时间内柜员临时离柜不签退及现金、重要空白凭证、个人名章不上锁保管或营业网点日终不做机构签退。
5. 严禁违规代客户保管各项业务的重要凭证、有价单证、客户预留印鉴以及代客户办理各项金融业务。
6. 严禁不执行储蓄存单(折)验伪防假规定。
7. 严禁为代收代付业务委托单位垫付资金或客户资金未到账时为其办理相关邮政金融业务。
8.严禁单人处理代收代付批量业务。
9. 严禁单人办理商务汇款核对操作。
10. 严禁代理保险业务机构无资质和代理保险人员无证办理代理保险业务。
11. 严禁不向代收付业务委托单位进行对账。
12.严禁随意查询客户资料信息或泄漏客户任何信息。
13. 严禁在非代理保险、销售基金、理财产品专区、专柜办理理财业务。
14. 严禁代理销售保险、销售基金、理财产品时误导客户。
15. 严禁在业务系统外办理保险业务,不得手工出单、现金缴费。
16. 严禁违反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预先在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上加盖相关业务印章。
17. 严禁单人封装钱(箱)袋和单人管理钱帐、章证(章戳和空白凭证)、支票印鉴。
18. 严禁把重要单证带出营业柜台外。
19. 严禁ATM自动柜员机保险柜钥匙和密码单人管理、单人加装钞。
20. 严禁不按业务规章制度为客户办理特殊业务。
凡违反以上禁令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机构(部门)负责人处以各50元经济考核;对两次以上违规的加倍考核;对违规5次以上的责令待岗培训。
21.严禁未经审核商户资质和现场调查发展POS、“商易通”商户。
22.严禁离行式ATM自动柜员机加装钞无武装护卫护送。
23.严禁违规为单位客户开立账户或利用虚假信息和资料办理开户的单位客户开立账户。
24.严禁违反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向单位客户超量出售客户重要空白凭证。
25.严禁对公业务重要业务印章和重要空白凭证由一人保管。
26.严禁在空白凭证、空白表格、空白公文用纸上加盖业务印章。
27.严禁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客户的预留印鉴以及严禁任何部门(人员)复制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
28.严禁办理电子验印业务时由他人代替被授权的操作人员办理相关交易。
29.严禁公司业务记账人员和复核人员参与对账以及单人与客户对账。
30. 严禁擅自在会计账务中调账、挂账。
凡违反以上禁令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机构(部门)负责人处以各100元经济考核,对两次以上违规的加倍考核;对违规3次以上的待岗培训。
31. 严禁未经授权私自开办信贷业务和信贷从业人员无证上岗。
32. 严禁营销机构或信贷人员擅自与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合作
发放小额贷款。
33. 严禁将贷款资金转入信贷员个人账户。
34. 严禁向客户承诺可以得到未经审批的贷款。
35.严禁受理客户集中用款的贷款申请。
36.严禁修改、涂改合同核心要素或签订“阴阳合同”。
37.严禁引导客户进行贷款的借新还旧。
38. 严禁单人到客户现场受理贷款申请和单人进行贷前调查。
39.严禁任何人干预审贷会成员或审贷中心的审批。
40.严禁以少数服从多数形式进行审贷会表决,必须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
41. 严禁信贷员代替记账岗操作会计系统或使用他人工号及密码进入信贷管理系统操作。
42.严禁由我行信贷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代为领取抵押他项权证或不按规定保管他项权证。
43.严禁贷后检查不到实地,贷后检查记录不真实或不完整,甚至编造贷后检查报告。
44. 严禁非档案管理员保管信贷档案。
凡违反以上禁令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 元至500 元的经济考核,对两次以上违规的处以500 元至10000 元的经济考核;对违规行为造成资金损失的,相关责任岗位应对资金损失承担不超过30%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45.严禁隐匿、损毁邮政金融档案。
46.严禁空存空取、空缴空协或白条抵库、存单(折)抵库。
47.严禁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办邮政金融业务或外挂储汇终端远程办理邮政金融业务。
48.严禁非储蓄机构办理或代办储蓄开户、存取款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业务以及严禁未经审批使用金融机具办理金融服务业务。
49. 严禁不按规定联网核查客户身份证或不按规定核实客户身份办理业务。
50. 严禁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或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或提供其他金融服务。
51. 严禁故意拖延、隐瞒上报客户大额及可疑交易信息。
52. 严禁生产用机接入互联网或营业外时间擅自开启生产用机。
53.严禁违规挪用、拆借、贷出邮政金融资金或擅自开立邮政金融银行账户。
54.严禁违规经营或违规使用、占用邮政金融资金办理邮政其他业务。
55. 严禁公款私存、违规揽(协)储。
56.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网点改、扩、建施工或擅自改变安防设计。
57. 严禁未经授权审批划拨储汇资金和未经授权审批横向调拨邮政金融资金
58.严禁任何形式和内容的账外经营。
59. 严禁记假帐,编造虚假会计、结算、统计报表,截留收入、虚列支出。
60.严禁瞒报、迟报、漏报、误报异常情况和重大突发事件。
凡违反以上禁令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各处以500元经济考核,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监控、检查人员发现违反禁令行为未执行检查考核或未提交相关考核意见的,对监控、检查人员处以100元-500元经济考核,帮助被查对象徇私舞弊、隐瞒问题、弄虚作假的从重考核
1. 严禁使用他人工号办理业务或网点智能令牌混用以及严禁不相容岗位相互兼职。
2. 严禁网点单人临柜办理邮政金融业务。
3. 严禁普通柜员以外的所有人员临柜办理现金业务或临柜人员为自己操作办理现金业务。
4. 严禁营业时间内柜员临时离柜不签退及现金、重要空白凭证、个人名章不上锁保管或营业网点日终不做机构签退。
5. 严禁违规代客户保管各项业务的重要凭证、有价单证、客户预留印鉴以及代客户办理各项金融业务。
6. 严禁不执行储蓄存单(折)验伪防假规定。
7. 严禁为代收代付业务委托单位垫付资金或客户资金未到账时为其办理相关邮政金融业务。
8.严禁单人处理代收代付批量业务。
9. 严禁单人办理商务汇款核对操作。
10. 严禁代理保险业务机构无资质和代理保险人员无证办理代理保险业务。
11. 严禁不向代收付业务委托单位进行对账。
12.严禁随意查询客户资料信息或泄漏客户任何信息。
13. 严禁在非代理保险、销售基金、理财产品专区、专柜办理理财业务。
14. 严禁代理销售保险、销售基金、理财产品时误导客户。
15. 严禁在业务系统外办理保险业务,不得手工出单、现金缴费。
16. 严禁违反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预先在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上加盖相关业务印章。
17. 严禁单人封装钱(箱)袋和单人管理钱帐、章证(章戳和空白凭证)、支票印鉴。
18. 严禁把重要单证带出营业柜台外。
19. 严禁ATM自动柜员机保险柜钥匙和密码单人管理、单人加装钞。
20. 严禁不按业务规章制度为客户办理特殊业务。
凡违反以上禁令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机构(部门)负责人处以各50元经济考核;对两次以上违规的加倍考核;对违规5次以上的责令待岗培训。
21.严禁未经审核商户资质和现场调查发展POS、“商易通”商户。
22.严禁离行式ATM自动柜员机加装钞无武装护卫护送。
23.严禁违规为单位客户开立账户或利用虚假信息和资料办理开户的单位客户开立账户。
24.严禁违反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向单位客户超量出售客户重要空白凭证。
25.严禁对公业务重要业务印章和重要空白凭证由一人保管。
26.严禁在空白凭证、空白表格、空白公文用纸上加盖业务印章。
27.严禁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客户的预留印鉴以及严禁任何部门(人员)复制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
28.严禁办理电子验印业务时由他人代替被授权的操作人员办理相关交易。
29.严禁公司业务记账人员和复核人员参与对账以及单人与客户对账。
30. 严禁擅自在会计账务中调账、挂账。
凡违反以上禁令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机构(部门)负责人处以各100元经济考核,对两次以上违规的加倍考核;对违规3次以上的待岗培训。
31. 严禁未经授权私自开办信贷业务和信贷从业人员无证上岗。
32. 严禁营销机构或信贷人员擅自与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合作
发放小额贷款。
33. 严禁将贷款资金转入信贷员个人账户。
34. 严禁向客户承诺可以得到未经审批的贷款。
35.严禁受理客户集中用款的贷款申请。
36.严禁修改、涂改合同核心要素或签订“阴阳合同”。
37.严禁引导客户进行贷款的借新还旧。
38. 严禁单人到客户现场受理贷款申请和单人进行贷前调查。
39.严禁任何人干预审贷会成员或审贷中心的审批。
40.严禁以少数服从多数形式进行审贷会表决,必须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
41. 严禁信贷员代替记账岗操作会计系统或使用他人工号及密码进入信贷管理系统操作。
42.严禁由我行信贷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代为领取抵押他项权证或不按规定保管他项权证。
43.严禁贷后检查不到实地,贷后检查记录不真实或不完整,甚至编造贷后检查报告。
44. 严禁非档案管理员保管信贷档案。
凡违反以上禁令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 元至500 元的经济考核,对两次以上违规的处以500 元至10000 元的经济考核;对违规行为造成资金损失的,相关责任岗位应对资金损失承担不超过30%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45.严禁隐匿、损毁邮政金融档案。
46.严禁空存空取、空缴空协或白条抵库、存单(折)抵库。
47.严禁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办邮政金融业务或外挂储汇终端远程办理邮政金融业务。
48.严禁非储蓄机构办理或代办储蓄开户、存取款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业务以及严禁未经审批使用金融机具办理金融服务业务。
49. 严禁不按规定联网核查客户身份证或不按规定核实客户身份办理业务。
50. 严禁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或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或提供其他金融服务。
51. 严禁故意拖延、隐瞒上报客户大额及可疑交易信息。
52. 严禁生产用机接入互联网或营业外时间擅自开启生产用机。
53.严禁违规挪用、拆借、贷出邮政金融资金或擅自开立邮政金融银行账户。
54.严禁违规经营或违规使用、占用邮政金融资金办理邮政其他业务。
55. 严禁公款私存、违规揽(协)储。
56.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网点改、扩、建施工或擅自改变安防设计。
57. 严禁未经授权审批划拨储汇资金和未经授权审批横向调拨邮政金融资金
58.严禁任何形式和内容的账外经营。
59. 严禁记假帐,编造虚假会计、结算、统计报表,截留收入、虚列支出。
60.严禁瞒报、迟报、漏报、误报异常情况和重大突发事件。
凡违反以上禁令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各处以500元经济考核,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监控、检查人员发现违反禁令行为未执行检查考核或未提交相关考核意见的,对监控、检查人员处以100元-500元经济考核,帮助被查对象徇私舞弊、隐瞒问题、弄虚作假的从重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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