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为什么规定善意第三人取得财物不适用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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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1-25 00:56
- 提问者网友:沉默的哀伤
- 2021-01-24 09:29
最高院为什么规定善意第三人取得财物不适用追缴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十年萤火照君眠
- 2021-01-24 09:45
目前来说,民文规定还只限于诈骗罪。
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这样的规定是保护占有的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如果赃物不能善意取得,将对善意买受人产生很大的损失。
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这样的规定是保护占有的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如果赃物不能善意取得,将对善意买受人产生很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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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低音帝王
- 2021-01-24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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