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份我进入苏州一家物流公司工作,到2014年初,公司因财务问题拉北京A公司出资一起成立了一家新公司,约定原公司不再经营,公司老员工都在2014年4月1日和新成立的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并许诺老员工的工龄会在新成立的公司延续,结果公司在磕磕绊绊中经营到2015年1月31日时,宣布部分员工提前放假,等通知上班。结果等到2015年3月1日此公司寄给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说是到2015年4月1日终止和我们的劳动合同,不再续签,但是只能有一个月工资的赔偿,并且现在我们2015年2月份放假后的工资也没有发,2015年3月份的工资也不知道还有不?!我想问下新公司这样算工龄合理吗?2015年的2月和3月份的工资应该发给我多少?
新成立的公司是老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和北京的A公司以公司的名义成立的,股东/发起人类型是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
原公司和一公司出资成立一个新公司,原公司员工权益如何保障
答案:2 悬赏:2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01 09:21
- 提问者网友:浮克旳回音
- 2021-02-01 01:59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青灯有味
- 2021-02-01 03:20
不合理,公司合同并不影响员工,你仍然有权继续在公司工作,如果非要结果,补偿方法也不合理,建议去申请劳动仲裁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洒脱疯子
- 2021-02-01 04:32
你好,可以这样操作,以固定资产注资成立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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