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以前生育第二胎,已交社会抚养费,又被开除。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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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02 19:58
- 提问者网友:萌卜娃娃
- 2021-03-01 19:19
2016年以前生育第二胎,已交社会抚养费,又被开除。这样合理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低音帝王
- 2021-03-01 20:14
象你所说的这种情况应该是合法的。
对违反生育政策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除接受计生部门的处理并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得接受行政和纪律处分。
比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对违反生育政策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除接受计生部门的处理并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得接受行政和纪律处分。
比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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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玩家
- 2021-03-01 21:11
首先,看你的问题应该是你第二胎超生了吧,既然你超生了,我想不通为什么计生部门没有征收你社会抚养费,而你能把孩子的户口上了呢,因为公安局给你的孩子上户口一定先经过计生部门罚款,出证明的。既然你能不用征收社会抚养费能上得了户口的话,计生部门在罚款方面也奈不了你何,但是在你以后办事情还是要经过计生部门的。一般缴纳30000至35000人民币。
- 2楼网友:零点过十分
- 2021-03-01 20:55
没有违背当时的政策啊,虽然和现在比可能绝的有的难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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