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类型是如何划分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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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16 14:59
- 提问者网友:暮烟疏雨之际
- 2021-04-15 19:50
总分机构类型是如何划分的?谢谢!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笑迎怀羞
- 2021-04-15 19:57
总分的情况可分为两种情况。
情形一:异地分支向购货方开具或收款。
A──────→B────→C
A→B环节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在货物移送时,总视同销售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异地分支开具。
B→C环节属于销售行为。异地分支向客户收款或开具,分支应在货物的所有权转移后即销售实现时向分支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同时,可根据从总取得的专用抵扣进项税额。
情形二:异地分支对购货方不开、不收款。
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受货既不向购货方收取贷款,也不开,应由总统一缴纳税款。然而,如上图所示:由于异地分支B的介入,A→c的销售环节已变为A→B→C.此时,如果异地分支B不向客户c开和收款,那么税务机关对总可供征税的环节就有两个:A→B即货物移送时;A→C即货物售出时。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对总是在货物移送时征税,还是在销售真正实现时征税?总的应在何时开具,向谁开具?现行税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造成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执行不一,使得无所适从。因此,很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统一规定。
情形一:异地分支向购货方开具或收款。
A──────→B────→C
A→B环节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在货物移送时,总视同销售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异地分支开具。
B→C环节属于销售行为。异地分支向客户收款或开具,分支应在货物的所有权转移后即销售实现时向分支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同时,可根据从总取得的专用抵扣进项税额。
情形二:异地分支对购货方不开、不收款。
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受货既不向购货方收取贷款,也不开,应由总统一缴纳税款。然而,如上图所示:由于异地分支B的介入,A→c的销售环节已变为A→B→C.此时,如果异地分支B不向客户c开和收款,那么税务机关对总可供征税的环节就有两个:A→B即货物移送时;A→C即货物售出时。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对总是在货物移送时征税,还是在销售真正实现时征税?总的应在何时开具,向谁开具?现行税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造成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执行不一,使得无所适从。因此,很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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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酒安江南
- 2021-04-15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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