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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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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08 07:36
相对人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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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法律上的相对人 是什么意思 在民法里没有称呼相对人的,但你非要说代理人的相对人那么代理人的相对人是被代理人,比如你处律师为你服务,那么你就是被代理人,律师是委托代理人。行政机构在行政诉讼中(就是向法院告行政机关)是被告人,。在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你就是申请人。(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意见,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相对人是行政法里的称呼,就是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对应的公民,法人(比如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其它组织(如一些宗教组织、协会等),不知这样说你是否明白。如果还有问题你可以给我Q留言842641157问题二:相对人和行为人是什么意思 相对人一般在行政案件中使用较多,是被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影响的对象。行为人在法律中使用频率较高,是指作出行为额人。问题三:合同所说的“相对人”是什么意思,求举例子 一般是指合同的相对方 比如说签署合同的是甲乙两方 那么 甲方的相对人就是乙方 乙方的相对人也就是合同中的甲方问题四:善意合同相对人是什么意思举个例子好吗 比方说甲向乙借用手提电脑一台,然后甲将该电脑卖给丙,价钱是公道的,丙付钱拿到电脑后,被乙发现了,就向丙要,丙在这时可以拒绝乙的要求,因为他是买卖合同的善意相对人,也叫善意第三人。
乙的理由肯定是说,这个电脑不是甲的,甲无权变卖。但问题是丙在购买的时候并不知道,他以为这个电脑就是甲的,所以丙没有错。因此,法律保护丙拥有电脑的权利。
法律设置善意第三人制度,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否则,每一个人买东西都要调查东西的来源,那整个社会就没有信用可言了。
与此相对的恶意第三人就不一样了。倘若该电脑价值在3000元左右,但甲的开价只有500元,那丙就应该警觉并拒绝购买,因为这个价格明摆着存在问题。否则,这个交易就不受法律保护。问题五:什么是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无论是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还是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表现为:(1)行政相攻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 (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3)行政相对人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包括行政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程序法上的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申请权,参与权,了解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有: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公务的义务;维护公益的义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问题六:什么是相对人什么是相关人 交易相对人,系指与事业进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给者或需求者。
打字不易,如满意,望采纳。问题七:合同法中的相对人是什么? 民法上有所谓“善意第三人”、“善意相对人”的概念。此处的“善意”是民法上的概念,有民法上的特殊意义,不能用我们口语中所谓的善意去解释。主要指的是合同的相对人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因自身没有过错也不可规则于己的行为,取得一定的财产或利益。善意指的就是没有过错。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关系中的其他人的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问题八:“合同相对人性质”什么什么意思? 一、合同相对性的概念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容
(一)主体的相对性?
所谓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具体来说,首先,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为不特定,即不为合同关系,就不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二)内容的相对性?
所谓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从合同关系内容的相对性原理中,可以具体引出如下几项规则:第一,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第二,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因而,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了此种义务条款,此义务条款是无效的,但是如果征得第三人同意之后,该义务方可生效。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权利,法律可以推定,此种设定是符合第三人意愿的。第三,合同权利与义务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这种约束力是一种内部效力。
(三)责任的相对性?
责任的相对性是由内容相对性派生出来的,由于违约责任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所谓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债务人应对其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因为履行辅助人与债权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因此债务人应就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不论该履行辅助人是否有过错。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哗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对第三人享有追偿权。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一)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制度”的意思为,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因债务人债的履行而受到损害时,不但可以向债务人主张侵权责任,而且可突破债的相对性,要求债务人承担合同上的责任,以更好地保护其利益,此种请求权的基础建立在基于诚信原则而发生的保护、照顾等合同附随义务之上。也就是说,债务人所负的合同上的义务,不但指向债权人,而且指向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这是德国判例与学说创立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制度,以加强保护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第三人的利益。该制度虽加强了对第三人的保护,但也有加重债务人责任之虞,故第三人的范围应严格限制,通说认为第三人包括亲属、劳工、雇佣、租赁等具有人格法上特质之关系负有保护、照顾义务的人”。因而,我们可以看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制度”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二)买卖不击破租赁
买卖不击破租赁,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后,承租人根据其先与出......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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