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核算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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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7-25 06:47
- 提问者网友:書生途
- 2021-07-24 18:02
如何核算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枭雄戏美人
- 2021-07-24 18:17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应纳消费税的,应以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其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笑迎怀羞
- 2021-07-24 19:47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例如:卷烟厂生产烟丝(应税消费品),再继续投入生产卷烟(应税消费品),只对生产的卷烟征收消费税而不对烟丝征收了。当然如果烟丝直接用于销售的是要缴纳消费税的。
不是用于连续生产的其他方面就于移送时纳税。如原油加工厂用产品汽油(应税消费品)调和成溶剂汽油(非应税消费品),或者把自产的应税消费品馈赠外单位和发放福利给员工等,视同销售依法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 (1-消费税税率)
成本是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根据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全国税务总局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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