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产假的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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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07 01:16
- 提问者网友:疯子也有疯子的情调
- 2021-02-06 08:06
想知道河北省休产假的详细情况,已经知道的有:①基本产假90天,②晚育的奖励45天(河北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32条),③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奖励30天(河北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34条第2点)不知道还是不是有其他方面的规定啊,比如说剖腹产的妇女在休产假上是不是有照顾,若是同时满足以上几个条件,产假的数量是不是可以累加起来等,忘专家解答,谢谢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十鸦
- 2021-02-06 08:52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在10月31日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从多个方面明确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如用人单位为在岗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30元卫生费或相应的卫生用品等。
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以及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在劳动场所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女职工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扩展资料: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不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经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保胎休息的,准予休息;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
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无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应当暂时调离可能导致流产的劳动岗位。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以及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在劳动场所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女职工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扩展资料: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不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经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保胎休息的,准予休息;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
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无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应当暂时调离可能导致流产的劳动岗位。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琴狂剑也妄
- 2021-02-06 12:46
以上条件都符合的可以累加假期
- 2楼网友:一袍清酒付
- 2021-02-06 12:24
剖腹产的妇女在休产假期间是不享受照顾的。如若同时满足晚育、产假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以累加产假天数,但是要看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休产假的都比90天多。。希望我的回答可以解决问题。
- 3楼网友:山君与见山
- 2021-02-06 10:48
难产(破腹产)的照顾15天,加起来正好半年,再加上新的征求意见稿妇女产假法定98天,所以最多可以休6个月零8天 。
注: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 4楼网友:孤独入客枕
- 2021-02-06 10:04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二条 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15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45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第三十四条 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持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18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10元的奖金;
(二)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30天;
(三)对符合第十九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分别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是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居民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适当补助。
前款规定的奖励、补助费的来源,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五)难产(破腹产)的照顾15天,加起来正好半年,再加上新的征求意见稿妇女产假法定98天,所以最多可以休6个月零8天 。
注: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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