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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答案:4  悬赏:6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4-14 21:30

甲去上海打工,将一台彩电委托给乙保管,同时,乙委托甲将自己的草药带到上海去卖点,甲将草药带到邻村朋友丙家,丙是中医,踏青甲将草要卖给他,并许给甲好处费,甲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了丙,乙得知后请求甲和丙赔偿未果,一气之下将甲的电视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丁!

问1)甲将草要卖给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如何处理?

2)乙将电视卖给了丁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

最佳答案
自己编的案例吧?!涉及委托合同和无权处分两个法律关系。给我点分,我来详细给你解答。我的邮箱:
sinsensun@163.com。——法律专家 谨上。
全部回答

其实这个案例考的就是代理。

1、甲属于恶意的代理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个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乙可以要求甲、丙共同赔偿自己的损失。

2、乙是无权代理,效力待定。乙无权处分甲的电视机,所以乙、丁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如果甲追人的话,丁取得电视机的所有权,否则合同无效。另外还得考虑丁在买电视的时候的主观意愿是否是善意。

1、甲的行为相对于乙来说是违约行为,和丙之间的交易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因为甲乙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甲的行为只能依据乙的意思表示作出。现在甲违背乙的意思,作出的行为明显损害乙的利益,因此甲应该要承担对乙的违约责任。

2、乙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该行为效力待定,若经甲的追认,该行为有效。若甲不追认,则该行为自始确定无效。

1)当然是侵权性质了。不管有偿委托还是无常委托,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而且丙也不是善意取得!

2)因为是委托保管,所以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效力有效,因为受让人是善意无过失的,那么受让人就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的真正权利人只能依照侵权来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通常是损害赔偿,但不能对物要求返还,因为善意第三人已经合法和终局地取得了对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已经丧失了对物的权利,因而不能通过物上请求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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