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入伍新兵待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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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5-02 05:36
- 提问者网友:雪舞兮
- 2021-05-01 18:33
09年入伍新兵待遇政策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天凉才是好个秋
- 2021-05-01 19:44
今年应征入伍的义务兵优待标准和退伍安置规定
1、本市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有权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各项优待。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按照2008年《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关于“优待金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的规定执行(2008年我市优待金标准为不低于6578元),当年入伍者减半发放;在职入伍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按省政府(1991)17号令精神:由所在单位按同年进单位、同工种职工标准工资加本单位平均奖金的75%以上发给。如年优待金发放总额低于非在职入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由所在单位按调整后的非在职入伍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发放。
2、义务兵服役期间,第一次获得优秀士兵奖励的,增发当年义务兵优待金的5%,连续第二次获得奖励的,增发7.5%。
3、为鼓励高学历青年投身军营,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政府每年按以下比例增发当年优待金:专科生入伍的增发30%,当年毕业的增发40%;本科生入伍的增发40%,当年毕业增发50%。
4、鼓励义务兵退伍后自谋职业,开发区、各镇政府或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货币安置金标准,按服役年限分5年以下、10年以内和10年以上三个等次,分别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2.5倍和3倍的标准发放(2008年度我市货币安置金标准分别为59400元、74250元和89100元)。并对服役“5年以下”和“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每多服役一年增发1000元。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市征兵办负责解释。
1、本市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有权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各项优待。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按照2008年《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关于“优待金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的规定执行(2008年我市优待金标准为不低于6578元),当年入伍者减半发放;在职入伍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按省政府(1991)17号令精神:由所在单位按同年进单位、同工种职工标准工资加本单位平均奖金的75%以上发给。如年优待金发放总额低于非在职入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由所在单位按调整后的非在职入伍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发放。
2、义务兵服役期间,第一次获得优秀士兵奖励的,增发当年义务兵优待金的5%,连续第二次获得奖励的,增发7.5%。
3、为鼓励高学历青年投身军营,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政府每年按以下比例增发当年优待金:专科生入伍的增发30%,当年毕业的增发40%;本科生入伍的增发40%,当年毕业增发50%。
4、鼓励义务兵退伍后自谋职业,开发区、各镇政府或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货币安置金标准,按服役年限分5年以下、10年以内和10年以上三个等次,分别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2.5倍和3倍的标准发放(2008年度我市货币安置金标准分别为59400元、74250元和89100元)。并对服役“5年以下”和“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每多服役一年增发1000元。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市征兵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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