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担保责任期限,银行贷款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如何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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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8-19 22:26
- 提问者网友:無理詩人
- 2021-08-19 06:38
连带担保责任期限,银行贷款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如何划分的?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琴狂剑也妄
- 2021-08-19 08:00
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有时间期限的,依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常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依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不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其保证期间确定规则是一样的:
一、有约定的,从约定的;
二、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另外,一般保证中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起诉的,一般保证人免责。
而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则保证人免责。所以银行在约定给付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则保证人免除了保证责任。
一、有约定的,从约定的;
二、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另外,一般保证中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起诉的,一般保证人免责。
而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则保证人免责。所以银行在约定给付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则保证人免除了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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